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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土地年限到期是否免费续期
——一次法治思维的尝试
胡建淼
//m.auribault.com 2016-04-22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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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天,关于“温州土地年限到期是否免费续期”成了媒体最吸引公众眼球的议题,并且事件还在发酵中。

  中国温州始终走在改革开放的“前列”,许多敏感事件,其他地方连预感都没有,在这个“懂得温州话,走遍世界都不怕”的地方就率先发生了。“土地年限到期是否免费续期”就是其中的一件。

  一开始,我们听到并不准确的信息是:温州土地年限到期续期要交费,而且资费额达到现行房价的1/3左右,百姓不堪重负。于是一片质疑声……

  随后的信息是:温州政府尚未确定此事政策。“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浙江省温州市调研指导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到期的延长问题。”但在我撰文之日还未到达。

  接着是法学家们通过法律研讨而发声:有的认为这是物权法遗留的问题,有待作立法解释;多名学者认为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就是指无条件续期,不需要补交费用。而未经核实的信息说,温州市国土局的相关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可能”,并声称“此举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我的猜想,接下来的进程可能是:调研组进入当地—形成调研报告—提出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研讨讨论—最后由有关部门作出一个决定。这样做符合我们习惯性套路,也确实为工作所必需。

  然而我以为,从法治思维的角度考量,应当首先搞清一个前提性问题:“土地年限到期续期是否要交费”这是一个什么事项。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精神和原理,它应当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即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解决的事项。这是因为:第一,这是一项覆盖全国涉及千家万户财产权的土地财政方面的基本制度;第二,它还涉及公民受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即住宅权。如果收费过高,公民不堪负担而不得不因放弃土地而随之放弃房屋,公民便会丧失住宅权。也就是说,这件事不是地方的事,也不是国土资源部的事,而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事。

  接着的第二个问题是,有人说,全国人大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第149条已解决了这一问题。但现在有两种不同理解:有人认为该条本身已明确不用交费;有人认为该条只规定了土地续期,未涉及土地交费。为此,我建议,应当由具有立法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站出来作立法性的“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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