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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于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得到修改。这次修改的其中一个亮点是,将“常回家看看”写进了法律。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被媒体概括为“常回家看看”的条文写进法律曾在当时被宣称为“立法上的伟大创举”,体现道德与法律的高度融合……
然而在我看来,这其中存在对“法治”与“德治”关系认识的某种误区。
“常回家看看”作为调整子女与父母关系的行为规则,我们应当坚守。对于老年人来说,他(她)们最大的幸福莫过于子女回家探望。我的父母已经走了。老人走了就意味着永远地走了,你就没有探望老人的机会了。我们的父母还健在的话,一定要孝顺,真要“常回家看看”!
问题在于,“常回家看看”是一个道德规范而不是法律规范,我们应当将它写进全民公约而不是法律之中。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是规制人们的行为规则,但有严格区别:“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立法法第6条第2款),而道德规范是抽象的、概括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违反了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道德规范是倡导性的,不具有强制性,违反了也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只是受到舆论谴责。
法律规范就是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就是道德规范,两者背后的精神和价值是相通的,但作为行为规则又是相互不能替代的。我们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这是从法律与道德背后的精神和价值层面说的,不是从行为规范本身说的。它们内在精神的一致性不影响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性。
现在将“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问题就发生了:第一,“常回家看看”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具有可操作性。什么算是“常”?一年回家一次算“常”,还是半年、一季度、一个月,抑或一周回家一次才算“常”?还有看多长时间?每次看老人必须达到一周,还是一天、一小时或10分钟?还有怎么看?正面看、侧面看,还是反面看?你笑嘻嘻地看让老人愉悦,还是恶狠狠地看让老人生气?带着礼品看,还是带着鞭子看……这一切都不好操作呀!第二,不常回家看看有法律后果么?如何处罚?罚款了、拘留了,还是判刑了?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呀!
如果我们将所有道德规范都写进法律,那么法律规范就是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就同是法律规范,那就没有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了。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将本应由道德解决的问题上升为用法律手段解决,小事放大;另一方面又将本该由法律解决的问题留给道德去解决,大事化小,法律就会变得没有“牙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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