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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有孙子了,你得给我打马赛克”,日前,在河南郑州,一名小偷在偷车时被巡防队员逮个正着,可一看到记者的录像设备,他赶紧喊:“打了马赛克,你随便怎么播。”
“我都有孙子了,你得给我打马赛克”,面对记者镜头,这位高龄的爷爷辈小偷的这样一句请求,如果仅从揭露谴责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来看,显然让人忍俊不禁、感慨系之——既然“都有孙子了”、已为人祖父,为何还要行窃、干这种偷偷摸摸的勾当?既然早知偷盗是一种丢人的行径,会让自己的儿孙跟着蒙羞,那又何必如此?
但如果能换一个角度——从小偷自身权利或者说违法人员人格权利角度,在谴责这位爷爷辈小偷的盗窃行为以及其“不配当爷爷”的同时,又仍然必须对其“得给我打马赛克”的要求表示肯定。一方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得给我打马赛克”确实是其应有的权利,虽然涉嫌违法,但其包括肖像权在内的人格权利仍理应依法得到尊重和保护,不应以简单直接曝光的方式进行“示众”、羞辱。
另一方面,或许也是更重要的是,尽管确实已干了盗窃这种让人不齿的勾当,但这位爷爷辈小偷至少仍然还葆有“人之为人”起码应有的廉耻感、羞恶心,而并非完全丧尽廉耻、没有任何底线的“无耻之徒”。毫无疑问,无论对个人、还是整个社会本身来说,廉耻感、羞恶心以及基于此的人格权利,都是极其重要、须臾不可或缺的,所谓“人不可以无耻”,“无羞恶之心,非人也”,否则,一旦这种“人之为人”起码应有的廉耻感、羞恶心彻底丧失——或者是自我主动放弃,或者是因外在剥夺而沦丧,那么,不仅基本法治秩序将难以维系,更为基础的社会公序良俗也将会岌岌可危,为了追逐个人利益,什么样的假都敢去造、什么样的钱都敢去赚、什么样的人都可以去丢……有道是“礼义廉耻,国之四维”。
就此而言,我们之所以必须充分尊重保护每个公民甚至是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格权利,要用“马赛克”去为他们遮羞,所维护、捍卫的其实不仅是具体某个人的权利或“面子”,更是赖以维系整个社会法治秩序和公序良俗根植于“礼义廉耻”的最深层次道德伦理基础。
这一新闻,不光是一则社会新闻。我们从中读到的,是法治观念、价值观塑造过程中的正能量种子,也提醒我们,在如何具体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象方面,目前我们实际上还缺乏明确详尽的具体统一制度规范,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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