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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反思南京虐童案中的“非理性介入”
朱永华
//m.auribault.com 2016-03-24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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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前,因为撒谎,她抽打了养子,却不曾想自己因此丢了工作,进了监狱,还成了众人口中的“恶母”。一年后,出狱的她,第一时间更想知道的是,养子还爱不爱她,还想不想跟着她生活。让李征琴高兴的是,孩子还是选择了跟她一起生活,然而,在“南京虐童案”的标签下,即便是孩子及其亲生父母都同意,被剥夺了监护权的李征琴,也难以逾越法律门槛。(3月23日《新京报》)

  自国家未成年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没有任何一起案件能够像南京虐童案一样,从发生到判决再到“恶母”出狱后的“大团圆”,一直受到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关注与热议。也被本案主审法官称之为“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受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即使在现代社会,仍有不少家长信奉“棍棒教育”,在疼爱和满足孩子一切需求的同时,一旦发现孩子违抗家长意志或出现较严重不良行为,一些家长便难以克制,正如虐童案中孩子生母所说的那样,“手边拿到什么就用什么打”。很多孩子也正是因为“惧怕”父母这种惩罚,才不敢轻易有出格行为。这也是本案中“受虐”孩子一直认为养母是为自己好的原因所在。尽管社会对这种教育方式争议不断,甚至是与现代文明教育理念格格不入,但也不能完全否定他的积极意义,毕竟既有不少孩子在这种教育方式之下最终走向成功。

  良法需要在具体的执行中才能得以体现,儿童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无论侵犯者来自社会还是父母家长,依法受到惩处体现的是儿童保护法的正义。但如果这种保护给受保护儿童带来次生伤害甚至是次生灾难,无论如和彰显法律正义,却不能凸显“良法”的内涵。就本案而言,养母李征琴的实质行为显然触犯了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应当受到处罚。但从李征琴的心理和目的来看,非但不是出于对养子的“虐待”,还是对他倾注母爱和促使其学习成长的一种表现方式。而来自社会的诸多谴责基本都是建立在对养母身份的“陈见”乃至偏见的前提下,看到孩子受到的伤害表象才群起义愤,而司法的及时介入从某种角度来看,也是在“迎合”这种社会心态。因此可以看出,“养母身份”才是李征琴被法院判处6个月和被剥夺监护权处罚的内在原因。正如有些网友所说的那样,如果宝宝生母出现这样的行为,最终结局可能就会是另一种版本。

  据该案二审主审法官徐聪萍自己解读,该案反映了社会传统教育理念与现代法治文明的碰撞,体现了家长威权主义思想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护理念的冲突。并据此认为该案是“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然而在笔者看来,该案更应该成为值得“反思”的典型,任何一部法律,尤其是保护未成人的法律法规,既要彰显出他本身的公平与正义,也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体现出他的良法内涵,既然保护未成年法规要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更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在着眼案件本身的同时,尽最大努力来消除因案件处理给未成年人带来的次生伤害和影响,尤其要防止由单纯执行法律而给保护对象造成连带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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