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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助推慈善事业进入“暖春”
木木
//m.auribault.com 2016-03-11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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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9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张德江委员长向大会报告工作。会议并听取了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3月9日新华网)

  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从“计划”走向“市场”,公益慈善事业也乘坐着改革的快车迅猛发展。从1981年7月,中国首个现代意义的公益慈善团体——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到“壹基金”“信托基金”的成立,中国公益慈善事业也蔚成景观。发展成效有目共睹,但快速发展难免伴随着良莠不齐。因此,此时的慈善事业立法,激发了慈善组织活力,增强了全社会慈善意识,必将规范慈善行为,助推慈善事业进入暖春。

  慈善以法为纲,杜绝伪善行为。“郭美美事件”“尚德诈捐门”“中非希望工程”到最近媒体报道的“慈善妈妈”敛财事件……这些事件的曝光,伤害的不止是真正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更是那些默默行善、想要施善的人。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高举“慈善”的大旗,更能打动富商财团,借机敛财;另一方面是利用大众心理,大张旗鼓帮助弱小,达到名利双收的目的;归根结底是因为没有法律约束,暴露后大多是名誉受损,却没有其他损失,相对成本低廉。因此,急需一部关于慈善的立法,对当前慈善事业中的“伪善”行为形成刚性约束。

  慈善以法为领,大开方便之门。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们将慈善理解为解决贫困问题,体现在具体案例上就是不少需要救助的人群“求救无门”,助人之路狭窄难行,体现在现实上就是不少地方志愿服务都带有行政色彩。而一部关于慈善的立法,则可以划分好各方权力和责任,同时也将有效督促地方相应的管理部门,建立完善慈善进入渠道,加强对从事慈善事业的民间团体的协助和指导;广泛借助社会力量更好地为困难者提供帮助。

  慈善以法为盾,发展慈善事业。慈善法将为慈善向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立法后为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提供有力依据。同时这些公益性机构的建立,一方面将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一方面也将让志愿者根据自身实际进行更多的选择;相互促进下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活力和动力。

  最后,慈善立法后必将促进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效益,有望在促进人和人之间和谐相处,缓解社会分配差距,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大灾大难之危,总能风起云涌,汇成强力;民瘼民困之时,总能涓涓细流,熨帖温暖。慈善立法,将促进慈善事业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社会慈善事业必将犹如雨后春笋般健康快速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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