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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等问题,刘璠等7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增设3个月缓冲期和审查期,从制度上减少“假离婚”和冲动性离婚。刘璠等代表注意到,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人群呈年轻化,政策性离婚(即老百姓所谓的“假离婚”)急剧增多,家庭不稳定性加剧。(3月10日澎湃新闻网)
在不断攀升的离婚率中,究竟有多少“假离婚”和冲动性离婚,估计提出这个建议的人大代表也未必心里有底,因此这个建议本身也是草率的,带有冲动性的。可能因为此前的报道,《武汉婚姻登记员一句“打印机坏了”,在9年里挽救了500对婚姻》,就认为只要把这种做法制度化,就可以挽救更多的婚姻。暂且撇开公务人员谎称“打印机坏了”,以此拒绝法定的公务是不是违法,就所谓在9年里挽救的500对婚姻,也可能是虚的。一拖即垮的念头,就算实施了也会反悔,复婚也是常见的。
笔者这样说,也是顾及了相关人大代表提出这个建议的善意。如果上升到立法层面,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增设3个月缓冲期和审查期,已经明显与《婚姻法》相悖。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最大亮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当然还包括复婚自由。如果为了减少“假离婚”和冲动性离婚,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增设3个月缓冲期和审查期,那么,也可以为了避免“假结婚”和冲动性结婚,在结婚登记程序中增设3个月缓冲期和审查期。结果,结婚和离婚都变得不再自由。这是《婚姻法》的倒退。
实际上,“挽救婚姻”的善意,是基于把离婚当成了消极现象。这是一种狭隘陈旧的观念。《婚姻法》给予结婚自由,就是摒弃了封建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婚姻法》给离婚松绑,也是为了挽救各种不幸福的失败婚姻。因此,结婚和离婚都是维护婚姻质量的合法行为,不能因其中存在着某些不良现象,就对离婚产生先入为主的抵触。这当然是从精神和物质两个层面来衡量婚姻的。
诚然,不希望离婚是社会共识。但对于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试图通过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增设缓冲期和审查期来挽回,这对现行《婚姻法》来说,并非“小手术”。《婚姻登记条例》中行政程序离婚“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是基于《婚姻法》中的“离婚自由”,若将“自由”变成“不那么自由”,折损的是《婚姻法》的严肃性。尽管“修法”也是正当程序,但对于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真的能用“缓冲期和审查期”来拖后腿?
显然,相关人大代表把离婚率不断攀升的成因简单化了,或者说将其全部归咎于离婚当事人双方。说白了,无论是“假离婚”或冲动性离婚,都不是“真离婚”。因为拖延三个月就会放弃的离婚,大多数最终会重归于好。而真正推升离婚率的,是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由于价值观的转变,造成了一部分人的虚荣和浮躁,加上道德滑坡,诚信式微的社会环境,都带来对婚姻的冲击。这种因素造成的离婚,既不是“假离婚”也不是冲动性离婚,无论离婚登记程序中增设3个月,还是现象离婚诉讼中的6个月考察期,都是阻挡不住的。
因此,一看到离婚率不断攀升就想修改离婚登记程序,是不是也有点像“闪婚闪离”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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