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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城的小新,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感染了艾滋病毒。去年三月,他和女友在结婚登记当天去医院婚检,当时女友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毒,但女友选择了隐瞒,而医生的说法是“一切正常”。婚后,小新感染了艾滋病毒。面对悲剧,他将医院和疾控中心告上法庭。(1月10日 河南电视台)
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悲剧。但由于妻子隐瞒、医生说谎,一切已无法挽回。个案背后折射出的是我国防艾的制度性问题,即夫妻一方感染艾滋,另一方该有知情权吗?又该通过何种途径知情?
现实中,夫妻一方感染艾滋,虽然多数人能坦诚告知配偶,但也有人选择隐瞒。比如本案,婚检时妻子已查出感染艾滋病毒,且在疾控中心早有备案,但真相被隐瞒了。妻子的隐瞒,可能出于维护婚姻的目的,而医生的说法是尊重患者隐私,无权告知。那么,患者的隐私权和配偶的知情权究竟孰轻孰重?
无论是《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还是《艾滋病防治条例》,都明确规定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公开患者信息。可见,从法律上讲,本案中医院和疾控中心只告知患者本人、不告知配偶的做法,于法有据。
虽然如此,法律法规同时也明确了配偶的知情权。《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其中包括: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妻子隐瞒真相,并导致丈夫感染,属违法行为,其婚姻关系亦属无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就是说,患者的隐私权和配偶的知情权同样受法律保护,但当二者产生冲突时,法律只规定了患者告知配偶的义务,并未明确医院和疾控中心的告知义务。所以,一旦夫妻一方选择隐瞒,另一方感染的几率大增,即使事后隐瞒者受到惩罚,但悲剧已发生。这是我国防艾控艾工作的制度漏洞。
无论从伦理上说,还是从法理上讲,如果患者的隐瞒可能伤害到配偶的生命安全,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患者的隐私权就要让渡给配偶的生命健康权。目前,云南、广西等省份在地方立法上已经开了先河,如果艾滋病患者或者病毒感染者不主动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当地疾控部门有权告知。
鉴于我国防艾的严峻形势,立法层面应正视并及时弥补这一制度漏洞,在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同时,也保护好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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