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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先任:人性化执法别违背法律原则
//m.auribault.com 2016-01-08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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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先生到沈阳儿童医院照顾正在住院的孩子,因为医院内已经没有多余的车位,潘先生将车停在医院正门路旁。在当天上午第一次被罚后,他下午换了个地方又一次违停,并给交警留下一张字条:“孩子住院,停车场没有位置了,没办法停到这里,请不要贴我,碍事我就移车……”给他贴第一张罚单的交警看到后,选择不再对潘先生贴罚单,还写上“祝早日康复,以后尽量按位停车”的字条,落款为“皇姑大队宣”。(《华商晨报》)

  在很多人看来,交警的温馨回复值得点赞,但笔者觉得这一做法有所不妥。

  车辆违停,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潘先生将车停在一个工地的消防通道上及医院门口,这会给医院救护车辆及行人的出行带来严重不便,且潘先生还一天两次违停。岂能因为车主孩子患病,而对其“人性化执法”?来儿童医院的社会车辆,多数都有着和潘先生一样的理由,难不成都可以违停?要是带孩子来看病的家长,因为这里有一名心慈的交警,是否有些人会如法炮制,选择违停又贴上求情字条?

  就算这名交警对潘先生的境遇很同情,也要公事公办,私事私办,自己对潘先生同情,可以自掏腰包,如把罚单上的金额自己掏钱给潘先生,而不能慷法律之慨,这只会影响执法部门公信力,影响法律的威严与刚性。而交警的“温馨字条”,落款为“皇姑大队宣”,也显得很不妥当,明明是个人行为,如何能妄自代表执法部门?

  人性化执法是民众乐于见到的事情,但人性化执法也不能背离法治原则,否则看似“人性化”,其实是在践踏法律底线。交警依法执法,加强交通文明宣传,才是分内之责。人性化执法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不能将公共安全打折,也别将公权力当滥施同情心的工具,否则就是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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