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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与之前的规定相比,这个《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由原来的“限放”改为了“禁放”,即在外环线以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哪怕是春节期间也不例外。而其处罚的条款,也更加明确、具体。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已经争论了许多年了,相关规定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也已许久了,对于禁止燃放的情形及处罚也规定得很明确,但实际情况却是想放的照样放。按照过去的规定,除了春节期间,其他时间是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但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每当有企业开张、商店开业,乃至老百姓婚丧嫁娶或是乔迁新居时,烟花爆竹总是会炸得天摇地动、硝烟弥漫,引来众多围观者,却又很少看到有执法者出来干预,更不用说是处罚了。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规定得再好,也只是纸上的东西;而要把纸上的规定付诸实施,仅仅靠立法是远远不够的。法律规定充其量只能说是“言禁”了,要真正做到“严禁”,需要执法、守法乃至司法的各个环节的协调,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这中间,观念和认识上的问题是非常关键的。
要保证《条例》的严格实施和执行,首先必须解决观念和认识上的问题。过去对燃放烟花爆竹禁而不止,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理由无非是两个,一个是燃放烟花爆竹是多年来延续下来的习俗,不应当强行取缔;另一个是燃放烟花爆竹是公民个人的娱乐自由,政府不应以强制手段加以限制。而事实上,这两个所谓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就前一个理由而言,所谓习俗,有良俗,也有恶俗,也有不好不恶、但不适应时代要求的习俗。燃放烟花爆竹就属于最后一种情形。现在城市的居住环境与农村是大不相同的,小区居住人口密度大,建筑物林立,其空间已不适宜于燃放烟花爆竹;此外,现在的烟花爆竹的威力远非过去所能比,不论是高度还是杀伤力。环境与客观条件的变化,使得这种习俗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其危害性远远大于它给社会和人们所带来的利益,依法取缔也是理所当然的了。
再看后一个理由,不错,娱乐自由是公民的个人权利,政府不应随便干预,但这种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是不能影响甚至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一些人在强调燃放烟花爆竹的自由的时候,往往忽视了一个基本的事实,那就是几乎所有燃放烟花爆竹的人没有一个是在自己家里关起门燃放的,而都是在包括别人家门口在内的公共场所燃放的;或者虽然是在自家阳台上放,却是在别人家里爆炸燃烧的。也就是说,危害不小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基本上都是把自己的娱乐建立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之上的,不仅影响了他人安宁生活和休息的权利,甚至还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这不仅不是一种法律允许的自由,而且还是一种违法的侵权行为,是应当受到法律禁止的。因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没有妨碍公民权利的行使,相反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说过:“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安久治者也。”社会依法治理的关键,是要提升制度和规定的执行力。要让老百姓相信法律,要充分发挥法律在社会依法治理中的作用,就必须做到令行禁止,严格执法。燃放烟花爆竹,不仅要言禁,更要严禁,切不可打法律的“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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