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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经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法草案规定,晚婚晚育假取消。这一规定的取消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议论纷纷,原因是即将进入晚婚晚育序列的年轻人感觉到嘴边的“肥肉”被拿走了,福利待遇的相对被剥夺感油然而生。
从政府的角度看,设立晚婚晚育假的初衷是鼓励晚婚晚育以便延长人口再生产周期,长远看可以更有效地控制人口,是鼓励“只生一个好”政策时期重要的配套措施。殊不知,时间一久,诸多因素汇合而成的合力驱动着越来越多的晚婚晚育行为的发生。近年来,城市更是出现了普遍和稳定的晚婚晚育现象。
数据表明,过去五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女性平均的初婚年龄和初育年龄总的趋势不断延长,1960年平均初婚年龄为19.55岁,平均初育年龄22.02岁,1970年分别是20.17岁和22.00岁,1980年分别是23.03岁和24.44岁,1990年和2000年平均初婚年龄分别为22.12和23.14岁,女性平均初育年龄超过23岁。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2010年我国女性平均初婚年龄为23.9岁,比男性低2岁。2010年城市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龄为25.1岁,不仅高于镇和乡村女性,甚至高于乡村男性;乡村女性平均初婚年龄与镇女性相差不大,仅差0.9岁,但与城市女性相差2.3岁。20岁-24岁是大多数女性成婚的高峰年龄段,学历越高的女性越倾向于晚婚。2010年平均初育年龄为25.9岁,比2000年提高了1.6岁。乡村15岁-19岁育龄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比例比城市高2.2个百分点,比镇高1.2个百分点,早育问题主要存在于农村地区。城市女性的初育年龄主要集中在25岁-29岁,而乡村女性则主要集中在20-24岁;近三分之一的城市女性选择在30-39岁生育第一个孩子,比乡村女性高7.4个百分点,比镇女性高4.7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城市已经过渡到超晚婚和超晚育的模式了,这种婚育模式的巨变显然无法归因于晚婚晚育假微弱的激励作用。
晚婚晚育不断延后的潮流背后有年轻人口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恋爱时间的拉长、结婚成本的上升等等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而他们试图通过晚婚晚育来获取休假福利待遇的主观意愿显然已经十分淡化。在大家对晚婚晚育假的规定感受类似空气一样的存在时,原初的“福利激励”作用就几乎丧失殆尽,然而安享这一福利的行为实际上变成了一种人们习以为常的“福利惯性”和“福利依赖”。也就是说,时至今日,多数年轻人不会仅仅因为晚婚晚育假的“福利诱惑”而晚婚晚育,更不会因为晚婚晚育假的“福利取消”而不晚婚晚育。总之,在日趋普遍、大势所趋的晚婚晚育行为背后晚婚晚育假的“激励效应”早已退居无足挂齿的次要地位,但“福利效应”却为大家接受。
很多福利制度都逃不脱同样的命运,从最初的“福利激励”异化为“福利依赖”。晚婚晚育假的存废只不过多了一个例证而言。国家在新法中取消晚婚晚育假,其意明确,就是不再鼓励晚婚晚,隐含着缩短人口再生产周期和遏制人口少子化进程的想法。上述分析表明,政府的想法虽好,但效果恐难如愿。晚婚晚育是第二次人口转变的大潮流,难以阻挡。
在超低生育率持续低迷、覆水难收的人口新阶段,国家需要从人口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的认识高度出发,采取逆向鼓励的有力措施提倡适龄婚育甚至尽早婚育,以确保年轻夫妇有较好的身体和精力条件在一定的生育间隔之后能顺利孕育第二个孩子,尽力收获全面二孩新政的政策红利,而不只是让它“看上去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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