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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妨为有合理需求的代孕行为谨慎放行。当然,在此之前,必须对申请主体资格、申请流程、代孕机构、实施规范、各方法律关系等作出明确且严格的法律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新增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该草案时,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于代孕不应一棒子打死,“禁止代孕”可改为“规范代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旨在推行计划生育国策,即便政策已经全面放开二孩,但现实中仍会出现滥用代孕技术超生的情况,因此,相关立法拟对代孕予以规定,可以理解。实际上,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就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目前,代孕在我国是违法行为,也因此,本次草案拟对代孕进行一刀切禁止,才引发广泛讨论。实际上,对法律草案进行讨论,甚至对现行法发出不同声音,是民主法治社会的正常表现。我们不妨抛开现行法的桎梏,对“代孕”本身是否具有必要性、正当性进行纯理论讨论。
代孕一直以来是个敏感话题,不少人极力反对。反对者通常认为,代孕将引发诸多违法行为,比如违法超生、非法行医;代孕将产生诸多法律纠纷;不少代孕者因非法医疗机构条件有限,身体受到伤害,等等。
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对于先天性子宫发育不良或某些遗传病不能正常受孕的妇女,借助代孕技术或许是她们获得血亲后代的唯一选择。一刀切禁止代孕,会在事实上否定她们的生育权,以及她们配偶的生育权。对这些人,能否通过立法赋予她们辅助生育权,实现矫正正义?我认为,立法不妨为有合理需求的代孕行为谨慎放行。当然,在此之前,必须对申请主体资格、申请流程、代孕机构、实施规范、各方法律关系等作出明确且严格的法律规定。
代孕,除了涉及法律问题、技术问题,还涉及伦理问题,而且伦理问题尤为突出。这就要求,相关法律在出台前,需要经过广泛而充分的讨论,尽量达成共识,如此,代孕才能在现实中被更多人接受,也才能真正惠及不孕者。
本报特约评论员 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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