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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本来是比较普通的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经舆论的渲染和演绎,竟然演化成为一件全社会所关注的司法公共事件,这可能是许多人都想不到的。起因是某报的一篇报道:《大学生在家没事,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此文一出,舆论大哗。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坐不住了,纷纷出来谴责;大学生的家乡人也联名上书,向政府求情。然而,随着案情真相的不断披露,又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从司法机关公布的案情证据来看,判决似乎没有问题,大学生不仅是明知故犯,而且是多次猎捕;从专家的分析来看,判决也是于法有据的……
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何会引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响?这倒是值得我们扪心自问。面对不断发生的司法公共事件,我们应当如何理性地去应对?应该避免哪些误区,值得深思:
一是媒体报道不要追求“片面化”甚至“娱乐化”。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客观、公正、平衡,要站在相对中立的立场向社会公众报告事实真相;同时,新闻报道又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来不得半点偏颇和虚假,否则就会误导社会公众。但从大学生掏鸟窝的事件来看,仅媒体报道的标题就够吸引眼球的了;再看内容,这鸟是在家门口的鸟窝里掏的。如此表述,也难怪引起社会公众的愤怒了。但事实是怎样的呢?16只什么鸟?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根据司法解释,猎捕10只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何况这种猎捕行为已经发生过多次。但这些,在许多媒体的报道尤其是网络转载中却并未见到,这也难怪公众会产生误解。
二是社会公众需避免“情绪化”。如前所述,现在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凸显,利益对抗往往以极端情绪化的形式出现,甚至一件本来很小的事情也会被无限拔高。我们之所以说大学生掏鸟案件是一件司法公共事件,不仅因为事实上它已经具备了公共事件的一些特征,而且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情绪的极端化。比如有些网民就认为,在自己家门口掏16只鸟要判10年,而那些贪官贪赃受贿几千万、上亿元也才判10年,这太不公平了!这种情绪化的简单类比,缺少逻辑支撑,与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并不符合。司法判决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量刑,比如适用的法条、罪行危害程度、有无减刑因素等等,把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案件放在一起进行比较,本身就是一种非理性的情绪化反应。如果任由这种情绪化的发展,对司法公正是没有好处的,对法治国家建设的消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三是司法机关应防止“从众化”。司法是由专门人士从事的依照法律进行的专业裁判活动。法官之所以是职业化、精英化,是因为法官所从事的活动,一般人是无法胜任的。如果人人都可以对司法判决指手画脚,那还要法院干什么,要法官干什么!在大学生掏鸟窝的事件中,司法机关及时回应社会的关切,这是值得肯定的。固然,司法审判工作也要充分发扬民主;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也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看法,这对于审判的公平和公正是必须的。但司法本身是一个严肃的、专业的活动;社会大众的意见和看法可以参考,但最终决定裁判结果的是事实与法律,而不是社会大众的意见和看法。司法要尊重民意,但不能被所谓的“民意”绑架。
(作者为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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