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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山:让法治阳光驱除家暴阴霾
//m.auribault.com 2015-11-26 来源: 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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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即俗称的“反家暴日”。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反家暴日多了些特别的色彩,二十年磨一剑的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正呼之欲出。这实质性一步的迈出,意味着家庭施暴不再是法外之地,对提升全民法治意识、改变传统观念、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指引作用。

  昨天,南京秦淮警方公布了两起发人深思的家暴案例。一个是贤妻良母多年来被丈夫和两个儿子拳脚相加,邻居劝阻反被她说:“我家的事,你们别管!”另一个妻子多次被打后报警,当民警要对丈夫行政拘留时却反悔护着丈夫。面对家暴,她们没有寻求正当途径维权,反而都选择了“忍”,令人哀其不幸,更怒其不争。如此百般忍让,真的能换来幸福和安宁吗?

  两起案例的受害人,都比较符合通常的“弱势人群”特征,如文化层次较低、能力不足等。但事实上,来自全国妇联的统计显示,我国近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高收入、高学历家庭不在少数,且逐年增多;数据还显示,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这足以证明,学历与富裕程度都不是家暴的主因,“家丑不可外扬”“家暴是个人隐私”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才是关键所在。不少人如上述案例般,抱着“忍一忍就过去了”的想法,这种容忍恰恰成为了滋养家暴的温床,最终给家庭带来更大的不幸。

  可见,在当前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家暴受害人自救并不现实,公安、司法及社会力量主动干预、介入是必须之举。然而过往实践中,干预者也存在着类似观念,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疏不间亲”,导致很多家暴犯罪行为被当作普通家庭矛盾或民事纠纷,只是调解,而不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反家暴法草案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从根本上统一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彻底推翻了法律不能干涉家务事的陈旧思维,从整体上构建起反家暴的组织架构、预防机制和处置措施。草案不仅确立了“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还提出“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此举为各方力量介入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救济,也有望从个案救济真正变为制度救济。与上述案例类似的受害人,不必忍受如此之久,施加在她们身上的家暴行为就应“被看见”,相应的追责程序也会随之启动。

  反家暴水平是衡量现代文明水平高低的一个标志,它不但是个人、家庭的事,也是整个社会的事。面对家暴,受害人应当勇于说不,勇于反抗,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社区更要转变原有观念,以法为本,将防治家暴当做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众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也应在法律框架下主动作为,向遭遇家暴的不幸者伸出援手。当全社会形成合力,就会令更多的家暴“被看见”、“被制止”、“被惩戒”,家暴的阴霾也将逐渐消失在法治阳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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