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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朱慧卿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时间截至今年12月3日。“送审稿”中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引起不少有“难言之痛”的女性广泛关注。(11月5日《新快报》)
实行“痛经假”无疑是社会与法律双重进步的体现,是法律对女性劳动权益的进一步保护,然而,我们必须防止“痛经假”沦为充饥的画饼。众所周知,国企、事业单位、公务员享受这种待遇根本没有问题,可私企连双休都做不到,还能奢望享受“痛经假”吗?不错,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女职工可投诉举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女职工除非想离职,否则,怎么会因为没休“痛经假”而投诉自己单位呢?有关部门用保障性条例对妇女进行保护这是好事,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益成本的问题。这还可能会让女性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
“痛经假”从纸上法律条款真正落到实处,还有很多路要走。比如,对违反规定无理拒绝“痛经假”的用人单位,应该设置相应的、必要的法律责任。其实,早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张晓梅就提议设立“月经假”。她建议,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可时至今日,仍然没有落实。要让新规真正得到落实,不仅需要立法,还需要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规定更有刚性和约束力。
对于女性的生理假,许多国家已有类似法案。1947年日本成为首个为女性设立生理期假日的国家;1948年,印尼劳工法规定,女性可每月享受2天生理期休假;韩国也有类似规定,而且女性不但可享受生理期假期,如果拒绝休假,企业需要为女性付额外薪水。在我国,保障女性权益,不仅要落实地方的相关规定,更要认真执行《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上位法,让社会充分尊重女性的权益。在法律法规的刚性执行层面,各级各地相关部门都应该硬起来,为女性权益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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