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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 乾:司法缺席,民间自救就无以避免
//m.auribault.com2015-08-11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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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报道,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门新的“生意”——解救陷入传销的人士,但反传销也存在着种种乱象,例如收费高昂、手段涉嫌违法等等,因此备受诟病。(8月10日《新京报》)

  传销是为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尤其很多传销组织,利用欺诈、非法拘禁等手段控制受害者及其家属,更强化了传销的非法性与罪恶性。因此,传销本应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而解救陷入传销、被非法拘禁的人士,也应该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由于某些原因,司法机关并未切实尽到自己的职责,致使陷入传销人士往往绝望无助、其家属也往往求助无门,在这样的情况下,“反传销”就应运而生。

  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缺乏针对个体在面临侵害时的救助机制。在前国家状态,这种机制可能是民间自发组织的,可能是宗族组织的,也可能是市场提供的;而在国家状态,这种机制就应该是国家组织的。但是,如果国家的相应机制缺席,民间就有权利组织自救,市场也会衍生出相应的商业化服务,这应该是社会的常识。所以说,民间自救乃是司法缺席的必然结果,在司法缺席的情况下,民间自救就无以避免。

  诚然,民间自救中必然会出现一些“乱象”,但这难以避免。因为,一则,民间自救需要经费支撑,不可能长期依靠组织者自掏腰包,只有依赖求助者的费用支持,久而久之,民间自救往往就会转化为一门市场化的生意,成为明码标价的商业活动。二则,既然传销中存在着大量的非法行为,反传销行为若秉持道德洁癖、持守法律底线就根本无法应对,只有游走在灰色地带、依靠必要的非法行为才能奏效,虽然这种行为可能是一种“以暴制暴”,但实际上,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所依赖的也是合法的“暴力”,而民间自救活动中的非法行为乃是对公安机关合法暴力行为的模拟。

  从根本上说,司法的缺席导致了民间自救的商业化与非法化。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味地指责民间自救的商业化,而要求他们将公益性坚持到底,或者一味地批评他们的非法手段,而要求他们秉持道德洁癖、坚守法律底线,客观上不仅无助于真正解决问题,而且会助长传销的恶果。

  再者,相比反传销非法行为的“恶”,传销及其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更大的“恶”,即使是法治社会,也应该宽容以较小之“恶”来反抗较大之“恶”的行为。如果说,民间自救的乱象伤害了法治秩序,那首先应当为此负责的,是司法机关的作为不力以及传销组织的犯罪行为。

  所以,当我们将关注的目光投射到民间自救的乱象中时,真正应当关注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到哪里去了,为什么那么身陷传销人士的家属会选择求助于市场,而不是选择求助于公安机关;以及为什么反传销组织的生意这么好,而公安机关立案、出警却这么难。

  更进一步,如果说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确实有无法解决的难处,那决策者、立法者应当考虑将一部分公共安全服务交给市场与民间,适当授权市场承担起某些本应由国家公权力提供的服务,适当允许民间采取必要的手段自救。

  总而言之,国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或者增加公共资源,或者适当授权市场,目的就是让公民在面对非法侵害时有求助的渠道与机制。否则,国家若是一方面垄断所有的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而另一方面又往往在现实的生活中缺席,使得公民求助无门,这既是反人性的,也将可能导致更隐蔽、更暴力的非法自救行为,导致社会陷入以暴制暴、罪恶循环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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