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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几十年,“拐”远未绝迹,部分原因在于执法偏差。打击贩卖儿童行为,要做到法不容情,卖家、人贩子、买家,“一个也不能少”。
近日,公安部统一组织6省份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打掉6个跨省贩卖婴儿团伙,解救被贩卖婴儿64名,抓获犯罪嫌疑人171人。在此次破获的案件中,有嫌疑人为躲避警方调查,采取了把孕妇带到买方当地生产,之后贩卖婴儿的方式。
虎毒不食子,这些为数万元将亲生孩子卖掉的父母,是不是可以说“禽兽不如”?比起人贩子拐卖,被亲生父母卖掉的孩子命运更加悲惨,因为父母本来就没想要这个孩子。悲催的是,卖亲生孩子决非个别现象,甚至有渐成“主流”的倾向。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2月27日透露,“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曾有报道,一对奇葩夫妻3次卖自己亲生孩子,获利2万多元。
“打拐”几十年,“拐”远未绝迹,部分原因在于执法偏差,没有对贩卖儿童链条进行全覆盖、无缝监管。对拐骗、贩卖儿童进行牟利的人贩子,法不容情,打击起来手不软,而对买家的惩罚,显然要温和得多。对于出卖亲生孩子的行为,虽然相关司法解释给出“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的定罪标准,现实中也很少用到。就行为恶劣程度与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伤害论,卖亲生孩子一点不比人贩子轻,比买方更严重,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惩处。打击贩卖儿童行为,要做到法不容情,卖家、人贩子、买家,“一个也不能少”。
一个孩子,从娘胎到人世,要获得合法身份,需要一系列法律文件,譬如准生证、出生证、户籍证明等等。要获得这些关键性文件,还需要更多的辅助材料。如果行政管理程序规范没有空子可钻,被贩卖的儿童入不了户,相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买家的积极性。应该说,基层行政管理远未达到这种要求,入户在许多农村并不是一件特别难的事。即使关键性证明材料,也不难通过非法买卖获得。在公安部披露的这些案件中,就存在医生卖出生证现象。
法不容情,现实却需要情怀。有专业人士对贩卖儿童现象进行梳理发现,拐卖儿童流出地集中在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等,福建、广东、山东等则是流入地。从中透露出的信息,令人感慨。有些贫困地区流行这么一种说法:“生孩子比养猪赚钱”。卖亲生孩子的行为,钱是最重要的诱因。从经济角度审视打击贩卖儿童,只能落在地区经济均衡发展的宏大叙事上。正如《儿童权利公约》提到的,“应采用一种全面的方法来消除引发性因素,其中包括发展不足、贫困、经济失衡、社会经济结构不公平、家庭瘫痪……”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是政府及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可推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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