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11日,2008年以来最大的一场暴雨袭击深圳,这座年轻的现代都市在30多年的时间里,陆续修建了13700多公里的下水道,却依然在暴雨面前不堪一击。初步统计显示,暴雨中当地150处道路积水,20处片区发生内涝,5000多辆公交车无法正常运营,约2000辆汽车被淹。(5月12日《新华网》)
法国大文豪雨果曾经写道,“下水道是一个城市的智慧与良心。”暴雨突袭,最重要的应对方法,就是要有功能强大的防洪排涝设施,对于城市内涝而言,下水道的作用更是至关重要。根据报道来看,深圳出现内涝的原因,也正是基于下水道老化、管线设计不合理等原因。
其实,放眼全国各地,出现内涝的城市并不只有深圳。2010年,住建部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过一次城市调研,了解各地是否存在内涝情形。最终的结果显示,全国三分之二的城市都曾发生过内涝事件。在这样的一组数字面前,相信每个人都会感到不可思议。就目前而言,在外表上来看,我国很多城市的建设水准并不逊于西方发达国家,但光鲜的外表下,城市下水道却与发达国家的设计水平相距甚远。结果,一场大雨之后,现代化的大都市,往往都会成为“落汤鸡”。
那么,对于城市内涝问题,又该通过何种方法进行防治呢?我们不妨借鉴下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就笔者来看,对于西方城市而言,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防治城市内涝要上升到法律高度。比如,在美国,不管是在内涝防范,还是治理措施等方面,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列举。举个例子,在美国的佛罗里达州,就专门针对城市内涝制定了《雨水利用条例》,规定新开发区的暴雨洪水洪峰流量不能超过开发前的水平,所有新开发区必须实行强制的“就地滞洪蓄水”。再比如,在我们的邻国日本,也专门制定了《下水道法》,对下水道的不同技术指标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反观我国,在法律层面上,仅存在一部《防洪法》,其内容比较笼统、模糊,无法发挥出根本作用。而且,该部法律在防治城市内涝方面,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由此,在法律不彰和乏力的现实中,仅仅依赖于城市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自觉,就不可能扭转城市内涝的现状。因此,唯有法律发力,才能从根本上托起“城市良心”,避免“城市看海”现象的频现。
鉴于此,当前最为需要的就是让城市内涝防治工作实现有法可依,不要让法律在此出现缺位现象。在这方面,就要在完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细化城市内涝防治的具体规定,形成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机制,并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有必要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赋予社会公民监督权和知情权,从而督促城市内涝防治工作有序、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