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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 峰:出台环境税应统筹考虑
//m.auribault.com2014-04-09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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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等城市又遭遇雾霾天气,环境保护税话题也再次受到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日前称,财税、环保部门一直在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已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调研,初步理出环境保护税征管流程,完成了国际经验收集整理和初步的经济数据测算工作。

    据介绍,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征求意见对有关送审稿进行了修改,下一步将对送审稿再次征求意见,修改后提请国务院审议,审议通过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表明,无论开征环境税可能遇到多大阻力,其立法推进工作都会顺应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势而行,决不会因碍于利益固化的藩篱而成为空说。

    环境税立法,确实有利于形成治霾的倒逼机制。有必要看到,雾霾等空气污染的形成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这不仅因为部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有些地方长期以来单纯追求经济快速增长,急于促成大量严重污染的项目上马,结果形成了“先污染后治理”、“高投入治理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

    由此可见,在环境税立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环境税开征实施后,其遇到的阻力,不仅有来自包括排污成本和治污成本之间的博弈,还有更多来自体制机制方面。比如,环境排污费等非税收入在“费改税”后,可能出现中央与地方按何种比例分成的新问题;一些排污企业在缴纳环境税后,会列支计入产品的在生产成本,进而导致“企业污染、社会负担”;环境税开征后,相应的管理、检查、考核、问责制度和污染赔偿责任制等可能不匹配;等等。

    因此,环境税的立法及其施行过程,不仅应考虑其税收负担定多少、征税范围定多大等细节,也应均衡考虑环境税收资金如何分配和管理、环境税的执法检查和考核问责体系、相应的赔偿损害责任制如何建立和施行。

    笔者认为,要通过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倒逼强力治霾机制的形成,有必要在其立法内容上,着重突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突出依法推进环境税立法方面的内容。如针对目前多层次、跨区域环境税的负担问题,有必要对及时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相关条款上的明确规定,以便为环境税法的出台提供配套法律支持。

    其二,突出环境税法顶层设计方面的内容。在其立法条款中,有必要对“污染多、缴税多,污染少、缴税小”的税率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在具体立法条款中,有必要作出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进行征税的明确规定。同时,有必要明确规定,对废气和废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同样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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