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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中国高层发展论坛在北京举行。百度公司董事长兼CEO李彦宏就个人信息利用问题发表观点称:“我想中国人可以更加开放,对隐私问题没有那么敏感。如果他们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性,很多情况下他们是愿意的,那我们就可以用数据做一些事情。但我们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果数据会让使用者受益,他也愿意,我们就会去做,这是我们的基本原则,这就是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在很多用户隐私遭遇泄露,不断接到莫名其妙的骚扰、诈骗电话的背景下,李彦宏的言论自然会一石激起千层浪。特别在Facebook正因数据泄密门,遭遇自身有史以来最大危机之时,作为掌握大多数用户个人信息的互联网公司负责人,其观点更会让公众产生个人隐私可能被随意利用的忧虑。对此,互联网企业及监管部门莫因“中国人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就高枕无忧,应以更强力度保护用户隐私。
信息社会,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价值更加突出,可以帮助互联网企业对用户进行“画像”,形成有利用价值的信息财富。这些信息自然会成为互联网企业的追逐对象,但这不代表其可以为所欲为,随意获取、利用个人信息。根据民法总则,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现实中,很多用户注册网络账号或使用某个功能时,网页会显示一个或多个“协议”选项,并默认勾选。这可能就是“中国人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的立论来源。殊不知,这种“愿意”带有很大的欺骗和强迫成分。其一,商家未尽到明确说明和告知义务,未取得明确授权,而是“默认”用户与其签订协议。其二,用户被“默认”签订的是包含数十上百条晦涩难懂的合同文本,隐私收集条款则隐藏其中。在比店堂告示更隐蔽的方式下,用户不可能看到隐私条款,更不可能有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余地,而是直接掉进商家设置的陷阱中,被收割了隐私。
此外,为用户提供便捷是互联网企业的本质属性,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立身之本。忽视用户的便捷需求,必然会被淘汰。但为用户提供便捷不代表必须收集、利用隐私,尤其是利用无关信息,如提供天气预报功能的APP读取用户通讯录就存在“流氓软件”嫌疑。
也就是说,虽然现实中,用户确实享受了便捷,“放弃”了隐私,但不合理的现实不能推导出相应的逻辑正确性。为用户提供便捷并由此赚取利润是互联网公司存在的前提,不代表提供便捷必须以用户放弃隐私为前提,更不代表人们“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如果打着“中国人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旗号肆意侵犯用户权益,显然低估了用户的智商和容忍度。
总的来说,“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的论调颠倒了逻辑和因果关系,忽视了孰轻孰重。必须强调,尊重并严格保护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利用是互联网社会的基本原则。互联网企业应认识到这一点,不以提供便捷服务为幌子过度收集、利用隐私,以至于出现大数据“杀熟”这一荒唐现象。
监管者则应强化力度,重视维护用户隐私,以更加公平合理的强制标准取代企业自行设置的隐私条款,确立非必要且合理不得收集原则,任何隐私的收集均应以服务用户为目的。这样才能让互联网企业少些肆意收集用户隐私还宣称“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的傲慢,避免人们的隐私被随意“偷窥”、收割和“贱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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