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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报了该省医保个人账户活化政策,明确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障费用。浙江省也成为国内率先出台政策允许家庭成员之间医保资金进行共济互助的省份(1月10日《中国青年报》)。
医保政策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保费中的30%计入个人账户。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也明确规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从法理上讲,无论是个人缴费部分还是单位缴费部分,都是个人劳动所得,理应归个人所有。
但由于医保账户的特殊性,医保政策对于这部分资金的使用一直处于严格管控状态。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资金只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等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其他消费功能几乎全被剥夺。
可以理解的是,对于个人账户余额设置这些条条框框,目的是为了将医保卡里的资金,更好地用在持卡人的医疗方面。但是,由此带来的另一后果,就是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大量结余。以浙江为例,2016年浙江省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收入229亿元,支出183亿元,当年结余46亿元,累计结余360亿元。
假如持卡人身体健康,没有大病小灾,根本用不着医保卡,而家庭成员有了病却不能用,还不能提取现金,那么,医保卡里的资金余额岂不白白睡大觉,不能发挥共济作用?更有甚者,一些人利用个人账户资金购药后出售以套取现金,还有“黄牛党”专门利用个人账户资金套现。
浙江新政策规定,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4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将4000元以上部分为其本人、家属购买指定的个人账户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如不足支付的,参保人员可按相同价格自行出资购买。与其他地区的改革相比,这一新政的好处在于,一是发挥了个人账户的共济作用,让家庭成员能够共享个人账户资金;二是规定了4000元的个人账户资金底线,避免个人因为账户余额过低,影响了个人就医;三是限定了个人账户资金的用途,即只能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做到医保账户专款专用,把钱仍旧花在身体健康方面。从这三个方面来看,浙江新政兼顾了医保政策初衷、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的自主权等方面的考虑,即便放在全国,也具有推广样本意义。
浙江并非探索提高个人账户使用效率的“独行客”,湖北、上海、深圳、苏州等地也制订了不同的实施细则。从实际效果来看,居民医疗也并没有因为放开使用而陷入困顿,恰恰相反,这些规定释放了个人账户资金的活力和效率。下一步,有关部门要针对居民个人、家庭需求逐步改革,盘活个人账户资金,及时总结各地探索经验,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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