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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还未判决,商人梁材实际控制的公司,已经被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罚没900万元。当记者向办案法官询问“未判先罚900万”的原因,未获答复。律师称,法官曾告诉他们“判后会一并处理”。至于梁材及子女名下的3套房产,起诉书显示系“其无主动追缴赃款”而查封的。(8月17日 中国青年报)
一桩成功生意出了问题,只因为其中涉嫌行贿。且不论当事人梁材为做成合同是否有投机倒把的行为,其所作所为自有法律予以鉴定,但这“未判先罚900万”,让懂法与不懂法的人都感到一阵唏嘘,难道当地法院是怕其卷款潜逃不得已而为之,才出此下策?
按照现行法律来讲推崇的是“无罪定论”,但是从此案例看到的却是相反的一面:先将当事人“处罚”之后才来“行法”的“有罪推定”。涉案梁材本是一生意人,经济往来必定鱼龙混杂,纵然法院有“其无主动追缴赃款”的理由予以罚没,也难以让人心服口服。按理来说,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此案法律还没有盖棺定论,法院怎就能提前知晓判决结果,来个小牛试刀“先罚900万”呢。更何况,这900万已经成为政府非税收入,难道法院已经心知肚明,梁材这行贿罪已经是“板上钉钉”了?
不可否认,目前在部分案件处理过程中确实会出现“重人身、轻财产”的情况,涉案财物处置方式上存在值得商榷之处,然而令人困惑的法院“未判先罚”900万元的行为实在是违背法治精神,颇有点只要涉法便“先打五十大板”的惩戒味道。此时不禁要问,冻结什么时候等于罚没了?还真是把手中的权力打得一手好擦边儿。“法”未到“罚”先行,不仅仅是对当事人人权的侵害,更是部分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手中职权,对法律的亵渎。
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方略,如何杜绝手中握有权力的机关、个人将公正的法律沦为私人“武器”,不玩权力“打擦边儿”的猫腻,除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之外,如何更好地将权力、法律、人权三种统一起来,恐怕才能彻底根治“未判先罚”的痼疾,错乱行政才能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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