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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失信成为失信者的“墓志铭”
北京青年报特约评论员
//m.auribault.com 2016-06-14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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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非一日之功,有了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还需要具体措施和细节的全面落地。各地各部门亟须以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完善奖惩机制,真正做到让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让失信成为失信者的“墓志铭”,诚信才能成为市场秩序的保障和文明进步的基石。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提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等失信行为,将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昌。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来,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稳步推进,取得不俗的成绩,同时也要看到,诚信缺失仍是困扰整个社会的顽疾,“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一路畅通”的社会诚信氛围尚未蔚然成风。此种现实语境下,国务院印发《意见》,秉承赏罚分明的原则,将守信行为的正面激励与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相提并论,对切实提高失信行为成本,进一步弘扬守信正能量,倒逼并引导市场主体和公众诚实守信,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导向价值。

  鉴于失信惩戒长期乏力,相应机制付诸阙如,近年来各地推出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举措,大多侧重于对失信者的惩戒,对守信者的正面激励则相对不足。对失信者多方面的惩戒,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让其成为“过街老鼠”,有利于“失信可耻”荣辱观的全面形成,但如果过于强调对失信者的制裁,而忽视了对守信者的正面激励,其结果往往是正面激励导向不足,令一些守信者难以真正感受到“一路畅通”的社会正能量。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能仅仅依靠惩戒的“单兵突进”,还需要激励的及时跟进,二者互为促进相得益彰,才能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任何一种公序良俗的形成并得以传承,都离不开惩戒和激励的双重导向作用,很多时候,正面激励更能引导人们自觉追求符合公序良俗的行为。此次国务院印发的《意见》,强调要对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积极向市场和社会推介,引导各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让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进一步提高守信收益。这些实实在在的激励举措,可以让守信者产生看得见、摸得着的获得感,进一步激励守信者自觉践行诚信原则;而众多守信者对诚信原则的自觉践行,又必将以燎原之势汇聚成强大的诚信正能量,推动形成“我以诚信示人,人以诚信待我”的社会氛围。

  当然,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还需要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不可偏废和失衡。没有对失信行为的严肃惩戒,守信者也有可能因为眼见太多失信成本低廉之事,而不愿践行诚信原则。细观国务院印发的《意见》,在强调对守信者正面激励的同时,还提出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除对几个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外,还对失信个人和信用状况不好的单位作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并对严重失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黑名单,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市场强制退出措施。这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有助于最大限度堵塞守信者走向失信的制度漏洞,有助于实现社会诚信建设的顶层目标。

  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非一日之功,有了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还需要具体措施和细节的全面落地。国务院的《意见》明确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须坚持赏罚分明的方针,各地各部门亟须严抓落实,严格执行,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奖惩机制,才能真正做到让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让失信成为失信者的“墓志铭”,诚信才能成为市场秩序的保障和文明进步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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