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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制表面上是住宅小区物理上的变化,实则是法规制度和公众心理上的嬗变。只有纳入立法议题经过广泛商讨博弈,在尊重和保障私权的基础上获得最大民意公约数,才能消除公众顾虑。
街区制,这个略显陌生的名词近来成为热议焦点。2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引发舆论普遍关注。最高法23日回应开放小区是否与物权法相悖时表示:目前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
从上世纪50年代单位“圈大院”,到改革开放后蜂拥而起的封闭住宅小区,一直以来我国城市居民更习惯和依赖于私密性的住宅环境,及至如今,越高档的小区往往越强调私密性保护。在这种背景下,引入国人比较陌生的街区制,难免引发一些议论和担忧。最高法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从法治视角澄清认识,让人不难看到这一政策后续更为本质的问题所在。推广街区制,说到底是一个公私利益协调的问题,需以法治方式实现公私利益兼顾,确保街区制这一先进的城市发展制度模式有效推进。
于公益而言,住宅小区画地为牢,不但造成道路拥堵、资源浪费、生活不便等城市病,而且阻碍了现代城市公共空间与活力的增长。域外经验表明,街区制能够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促进土地节约利用,实现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效益最大化,利于提升城市公共生活质量。但就私权而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推广街区制,可能与居民的私益产生冲突。《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小区道路在立法上属于业主共有的私产,对外开放如何界定其权属?打开门禁、拆除围墙会否带来小区安全隐患?会否造成住宅环境破坏?对于业主的居住空间与资源被挤占如何补偿?
中央基于公共利益和城市长远发展出台政策,公众基于私权利益和自己的居住资源环境而产生担忧,只有纳入立法议题经过广泛商讨博弈,在尊重和保障私权的基础上获得最大民意公约数,才能消除公众顾虑。而将政策上升为法律,不仅需要从立法上重新明确街区道路、绿地、停车位等资源的归属,减免业主对于小区开放资源的负担,在正当程序基础上给予合理补偿;而且还需修改城市规划、房地产、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就街区安全、物业管理、环境等问题完善配套制度措施,确保开放社区后居民的权益不会受损。
不难看出,街区制表面上是住宅小区物理上的变化,实则是法规制度和公众心理上的嬗变。从“推广”“原则上”“逐步”等措辞上看,中央作出的是一种倡导性的政策安排,只有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公私利益的良性均衡,才能最终实现国家政策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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