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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满无罪释放,反思别再迟到
王灏军
//m.auribault.com 2016-02-02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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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来的公正,不仅要尽量恢复已被国家权力侵害的社会关系,还要警示在任的执法者和司法官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并不只是一句口号或一个原则。

  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失去自由23年之久的陈满,终于等来了公正的审判。

  陈满最为媒体所关注的标签,是“国内已知被关押最久的冤狱犯”。在为公众所熟知的冤狱苦主中,赵作海是11年;佘祥林也是11年;年前被改判的云南少女钱仁风是13年。

  11年,13年,23年。其实,对于这些蒙冤者来说,身陷牢狱的每一分每一秒,都是满满的煎熬。

  依法律规定,陈满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以他被关押的时间来计算,估计这起冤狱赔偿的金额会创新高。但不管陈满最终领到多少赔偿,23年的时光,以及因蒙冤和关押所受到的种种苦痛,都无法弥补了。

  每一起冤案昭雪,对于司法机关来说,都是惨痛的教训。迟来的公正,不仅要尽量恢复已被国家权力侵害的社会关系,还要警示在任的执法者和司法官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并不只是一句口号或一个原则,它在每一宗个案中都是实实在在的、具体而鲜活的。

  陈满案也是国内已知首例由最高检直接向最高法抗诉的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更多是基于法院的裁判被认为存在“重罪轻判”。而这次最高检的抗诉,却是直指陈满无罪被重判。浙江高院接受最高法指定,在海口异地开庭再审时,控辩双方都力证被告人无罪。再审已没有控方,如果说有的话,控辩双方指控的其实就是陈满案昔日的错判。

  在众多围观过陈满案的人心中,陈满早已无罪。无罪的原因并非基于对弱者的同情,而更多出于对事实和法律的尊重。在浙江高院认定陈满无罪的判决书中,就“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同样的证据材料,再审认定“证据不足”,在23年前却被作为判处陈满死缓的依据。其一是,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稳定。时而认罪,时而否认,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原一、二审审理时全面翻供。

  当然,你可以推断,陈满可能是在说谎或狡辩。但更关键的,陈满关于作案时间、进出现场、杀人凶器、作案手段、作案过程等主要情节的供述不仅前后矛盾,而且与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符。通俗点解释,就是除了陈满翻供之前曾经作过的有罪供述之外,几乎没有实物证据。别说完整的证据链了,就连陈满有杀人时间都证明不了。

  可就是这些证据材料,原审与再审的认识竟存在如此大的偏差——从死缓到无罪。

  无罪的结论,最高检看到了,浙江高院看到了,接力为陈满申冤的律师们都看到了。原侦控审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们应该也看得到。若看不到,那是能力问题;若看得到却不敢还陈满清白,那就可能涉嫌渎职或枉法。如今陈满得到了清白,“制造陈满案”的制度反思不能再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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