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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的制度并不一定能够得到善意的执行。这些具体问题都需要制度设计不仅要合乎法定的正当程序,还要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形成严密可行的执行方案。
未来五年,深圳60岁以上户籍人口数将从25万增加到40万人,常住老年人口将从49万增加到76万。如何应对迫在眉睫的老龄化社会?日前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
不单深圳,我国各地都面临越来越大的老龄社会压力,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推动养老体系的完善,或许是一个共性的问题。所以倘若深圳的做法正当有效,则很可能为其他地方?出一条有借鉴意义的经验来。但是由于涉及到税收政策的调整,兹事体大,必须辨清其中的法律依据。
今年修订的《立法法》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从而严格控制和限制了地方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自行立法。好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了“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其中虽没有将“与老人居住在一起”列入,但规定了“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兜底条款。同时依据国务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具体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也就是说,深圳要想确立通过个税优惠激励家庭养老的制度,至少在程序上离不开两步:一是须向国务院财政部申请批准减税,没有这层批准,政策很可能面临合法性不足的风险;二是《规划》还不是正式的立法,最终政策的出台可能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当然,这都是表面上的程序,真正关键的还在于,是否需要确立这样的制度,以及这项制度确立后会存在什么问题,则需要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展开广泛的商谈和辩论。
毋庸置疑,该项新政动议的主要意图,在于激励更多的子女与老人居住在一起,这既是推动家庭养老体系的重要途径,也是关怀老人身心健康权益的很好举措。之前有调查数据显示,全国已婚子女75%不与父母同住,这可能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所以深圳初拟的新政无疑善意十足。但如果上升为法规制度予以推行,则不可不考虑其执行与实施的效果,一项立法只有在其功能被充分实现的前提下才能被证明是正当的。
问题是,善意的制度并不一定能够得到善意的执行。在经济人假设中,“居住在一起”的标准不好判断且容易被“假冒”,如何防止“没有同住”或只是“偶尔同住”的人搭便车?实践中又如何去监督考察和评定呢?从工资中先扣除的赡养费如何计算?是统一标准还是按照不同家庭核算?这些具体问题都需要制度设计不仅要合乎法定的正当程序,还要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形成严密可行的执行方案,以确保制度能发挥出其对社会最大的善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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