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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心禾:收回独生子女费的做法值得商榷
//m.auribault.com2014-11-24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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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河南郑州市民反映,她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但是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在今年初,国家卫计委曾出台通知提到,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对此,21日河南省卫计委工作人员回应称,国家卫计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国、全局的指导性意见,而每个省份情况不同(11月23日《京华时报》)。

  经笔者查阅,不仅河南,浙江等地在今年国家卫计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也有对一定时间节点后的独生子女费作出退还要求的规定。尽管1982年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后,独生子女费作为其中一个奖励政策,四十年每月稳定的5到10元曾遭质疑,就有网友认为“一年也就百八十的没必要计较”,但额度高低和该不该退还这笔费用,本质上属于两个问题。从政策制定的原则和该费设立的初衷来看,对今年计划生育国策调整完善后要求申请二胎的夫妻退回独生子女费的做法,值得商榷。

  今年1月,国家卫计委在落实调整后的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做好前后政策衔接”,规定“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可知,国家层面坚持视独生子女费为对仅有一个孩子的夫妇应享受的一种奖励待遇,而非是对响应国家新计划生育国策而选择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的否定。

  对此可以参考两方面常识,一是夫妻双方可以生但没有选择继续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持续状态,应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状况,符合独生子女费领取的条件;二是“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要求是先前提倡只生一个孩子计划生育政策下的要求,而现行政策提倡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且肯定了“符合人口发展规律,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的意义,夫妻双方选择申请二胎同样是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基本国策尚在不断调整完善中,夫妻双方能始终在国家政策框架内调整自己的生育权,没有理由被否定。因此,通知中用“停止继续享受”而非“不应领取”、“不符合”之类的措辞。

  作为地方的执行性规定,原则上不能对同一事件作出与上位规范相冲突的内容,这是制定法规政策的基本原则。《通知》既然已经明确“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那么地方应当作出相一致的规定。且从时间上看,国家卫计委是今年1月发出的通知,而河南的相关规定是在今年5月作出,并非无据可循需创新的情形。

  另外,地方卫计委向符合条件的夫妇发放独生子女费,属于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可以超越上位法规定的上限,例如上海市政府在2011年决定提高独生子女费到每月30元,这就是所谓的“好事可以更好”;而相反,损益性行政行为的设定,即要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规定,要遵循“坏事就此打住”的原则,即不能突破上位法规定的上限,例如国家层面已经规定“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那作为下位法,就没有依据要作出“退还”规定。(王心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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