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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餐饮业最低消费为何禁而不止?
//m.auribault.com2014-11-03来源: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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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开始施行。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违规者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11月2日《人民日报》)

  餐饮业设置最低消费的话题,在今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先是最高法明确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然后,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规定,餐馆禁设最低消费,鼓励提供小份菜;现在,《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又规定,设置最低消费可以罚款3万元。

  之所以最低消费如此受关注,一是因为最低消费涉及反腐败,公务餐、商务宴讲排场、要面子,花钱不心疼,是最低消费的重要客源;二是因为最低消费关乎勤俭节约,设置最低消费容易引发过度消费,助长铺张浪费之风;三是因为最低消费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属于不公平交易的霸王条款。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最关注的无疑还是第三点。

  因为餐饮业是竞争充分的行业,所以有声音质问:餐饮最低消费,到底该归市场管还是归行政管?这涉及市场与行政边界的厘清,不太好回答。但是站在消费者视角,尽管面对自由竞争的餐饮市场,一旦某种霸王条款成为普遍行规,却同样面临市场失灵的可能,需要借行政之手规范。最低消费的问题正是如此,消费者当下的“用脚投票”往往并不管用。

  可惜的是,餐馆禁设最低消费的相关规定,实际落实效果同样不好;甚至于,只能给消费者营造某种公平的幻觉。一方面,就算不设最低消费,很多高大上的饭店,普通消费者还是去不起,不是私人会所却胜似私人会所;另一方面,就算强制取消最低消费,它也会以开瓶费、包间费、服务费等名义补回来。比如,最低消费取消后,某些饭店包间实行固定套餐制,还有的包间跟大厅的菜单不一样。

  类似变通做法当然可恶,但真正的问题还不在于餐馆的“狡猾”,而在于这样的餐厅为何依然能够活得很好?消费者跟消费者固然不一样,不同的餐厅自然也有不同的市场定位,这原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某些不差钱的公款消费者不在乎花钱在乎享受,就会“惯坏”餐饮企业的霸王条款;反过来,只有将公款消费驱逐,自掏腰包的消费者才有“用脚投票”的地位,不尊重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才会付出代价。

  事实上,八项规定之后,很多高端餐饮已经开始向大众餐饮转型;这给我们一个启示:要管住畸形的消费乱象,关键要管住畸形的消费需求。相比通过行政手段禁止餐饮最低消费,更迫切的还是要管住那些不差钱的畸形消费需求。在充分竞争的行业,只要消费需求不再畸形,私定不尊重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就无异于自掘坟墓。这个意义上,要让餐饮业告别最低消费的行规陋习,“罚款3万”充其量只是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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