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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附加费是“趁老打劫”
汪代华
//m.auribault.com 2016-03-28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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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岁的成都市民何先生打算报一个旅行团,和68岁的老伴一起去澳大利亚旅游。然而,咨询了两家旅行社,都说因为“超龄”,他和老伴每人要多交1200元的“附加费”。对于这笔莫名多出的费用,何先生感到很纳闷:这算是歧视或者变相拒绝老年人吗?(3月27日《华西都市报》)

  老人外出旅游,与年轻人相比,可能要“麻烦一点”,诸如行动没有那么麻利,有时可能需要得到一点帮助,但这不是“按年龄论价”的理由。本来,关爱照顾老人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旅行社本身有关爱帮助老年游客的义务和责任。如果老人岁数过大,身体不符合旅游的条件,旅行社可以拒绝,如果老人符合旅游条件,那么旅行社就没有额外加价的理由。

  “超龄附加费”,是不合理的,早就被明令禁止。2009年,国家旅游局就发布并实施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额外的费用。”旅行社不得因为旅游者存在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 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违者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旅游局发布的2010年旅游服务警示第3号明确规定,不能让老人和孩子成为旅行社附加费“潜规则”的受害者。

  “超龄附加费”是“按年龄论价”的欺老凌弱,无异是敲竹杠,是明火执仗的“趁老打劫”,是霸王条款,于法于情于理不通,涉嫌歧视老人的多重违法。再说,老年化社会,关爱老人也是旅行社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对于“超龄附加费”,老人有权说不!有关部门一经发现应依法严惩,决不能让“超龄附加费”侵犯老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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