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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通道”还需立法来畅通
何旭
//m.auribault.com 2016-01-20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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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5年起,太原市急救中心所有的救护车上,都喷涂上了“感谢您为生命让路”的字样,希望广大市民能为救护车让路,为生命让路。(1月19日 《三晋都市报》)

  应急通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病人或伤者遇险需急救的时候,哪怕能提早分分秒秒都可能挽救一个人的生命。然而,现实生活中,“生命通道”很难路路畅通。在见诸报端的新闻中,这样的场景不在少数:一些司机明明听见救护车的警报声,却置若罔闻,甚至见缝插针与急救车抢道。如此一来,生死竞速的救命车只能望“道”兴叹。最终,一些原本不该消失的生命却消失在路上,着实让人感到心头添堵。

  循着问题,回归法规条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救护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四类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拥有优先路权,其他车辆和行人应该让行。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对应让行而不让行者的责任追究,法律的执行大打了折扣。

  我国向来有救人于危难的传统美德,因此,立法确认急救车的路权具有道德和法理的双重正当性。急救车所享有的优先特权,是其他普通人权利让渡的结果,目的就在于牺牲小的权利为生命权开道。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法规,明确驾车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尤其是将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由公安机关处罚的规定带有一定的威慑性,有助于强化人们内心的让行意识。

  与立法相互配套的是,应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破除“法不责众”的惯性思维,让占用“生命通道”者无路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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