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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备:公正严格执法才能树立法律至高权威
//m.auribault.com2015-01-21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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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9日晚,《河南工人日报》维权热线接到一位读者的电话。来电者称,他是毗邻洛阳市吉利区的孟州市市民,吉利区一老板雇用他当司机,拖欠他工资两万元。不得已,他向法院起诉讨要欠薪,一审法院判决老板支付他两万元欠薪,老板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9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同年10月,他向吉利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但一年多来,法院执行局或者说没找到老板;或者说找到了老板在公务机关上班的妻子,其同意执行判决;后又说仍在寻找被执行人,让他继续等。直到现在,仍无消息。他说依法治国,法院的判决书为什么就是执行不了?他之所以给报社打电话,只是因为想发泄一下心中的委屈,可又怕得罪了法院执行局。

  假如读者电话里反映的情况属实,这个执行案件不应十分困难。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有多种,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等。法院执行局能找到被执行人在公务机关上班的妻子,想必也能找到被执行人的房产等财产,变卖两万元冲抵欠薪应该很容易。

  何况,2013年5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公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标准: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而欠薪两万元长达一两年之久,有条件却拒不执行生效的支付劳动者工资判决,无疑够得上“恶意欠薪”的标准,可入罪刑罚。

  笔者想到近来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河南法院系统连续公布对农民工恶意欠薪刑罚的案例,可谓执法严格,对恶意欠薪的老板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假如给《河南工人日报》打电话的劳动者是农民工,那个拒不执行判决书的老板,恐怕就会受到刑罚了。

  其实工资清欠行动对劳动者来说并没有市民和农民工身份之分,只要是对劳动者欠薪达到恶意的标准,就应该用统一的法律标准来惩治。执行法律,最怕的就是因人而异显露出来的不公正不严格。就如劳动法律早就禁止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以前一个较长的时期,农民工却被划入劳动者群体中的另类,以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泛滥成风,导致以后不得不采用对欠薪行为更为严厉的惩治——恶意欠薪入罪。值得注意的是,恶意欠薪入罪是对所有劳动者的保护,是对所有恶意欠薪行为的惩治。

  法律公正且严格执行,不能因人而异,不能时紧时松,才能树立起真正的法律至高权威,执法机构也才会被人们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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