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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有用工自主权,但“家规”必须合法。不允许生育的女工依法休假,甚至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薪、停发工资,或辞退女工等,都属于用工任性,而这种任性一旦越界,既缺乏人情味,也涉嫌违法,理应从严查处。
5月8日母亲节前夕,知名人力机构智联招聘发布了一份针对万余名职场白领妈妈的生存状况调查,在宁波的调查一共回收有效问卷280份。调查显示,宁波的职场妈妈最担心生育期间会发生的职场变化是“职位被别人顶替”,这一选项得到了71.43%的女性受访者的认同。(5月6日《现代金报》)
七成职场妈妈生娃最怕职位被顶替,导致她们迫于生活压力继续上班;有的上班后,工作与待遇被边缘化,有的直接与她们解除劳动合同,甚至直接辞退她们,她们的生育权如何保护?这个现实问题确实让人纠结不已。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明确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么多法律规定在一些用人单位里却成了“画饼”。法律的尊严与威性何在?其背后折射出用人单位有法不依、执法不到位,是在渺视法律。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强调和重视公民的生育权,既是对下一代健康素质的保护,也是对人类繁衍生息的保护,既是对家庭负责,更是对社会繁衍负责;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员,应该有这方面的社会责任感,“企业家要有道德的血液和责任”,否则,只从自身利益着想,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随便侵犯女职工的生育权,其结果必将由社会来“兜底”,企业问题就有可能演变成社会问题。所以,依法善待和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是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七成职场妈妈生娃最怕职位被顶替,折射出女职工生育权保护成了“鸡肋”。因为法律是法律,执行归执行;法律再好,执行不到位,法律也会成为“画饼”。据全国妇联一份调查显示,有40%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因生育等正常生理行为受到权益侵害,许多女工在生育期间,不是被扣工资,就是被用人单位辞退,这几乎成为了企业用人的“潜规则”。虽说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有用工自主权,但“家规”必须合法。不允许生育的女工依法休假,甚至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薪、停发工资,或辞退女工等,都属于用工任性,而这种任性一旦越界,既缺乏人情味,也涉嫌违法,理应从严查处。
当然,作为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基本上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女职工休产假,必然增加用人成本。因而,应该从政策制度上顶层设计,建立科学、合理的生育保险制度,对招聘女职工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生育补助,合理分担生育成本,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这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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