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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从业者的社保不应被打折扣
辛望
//m.auribault.com 2016-03-02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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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极速来临,劳动关系形态正在发生激烈和重大的变化,但政府和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企业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却不能有丝毫动摇。必须告知企业主,网络从业者的工作方式确实变了,但劳动关系的存在却从未改变。

  时下,不少一些新兴的“互联网+”公司,借高薪、灵活、工作体面吸引大量劳动者就业,却又以“合作创业”或者“网上办公”名义,不签劳动合同,以此逃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

  工人日报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互联网+”模式的公司,只与劳动者签“合作协议”,却不肯签劳动合同。而更多的网商或者电商,在招聘劳动者时,干脆搞工资一口价,压根儿就不提社保的事儿。(3月1日《工人日报》)

  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电子商务、O2O等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吸纳了劳动者从事网店、上门服务业等,有力地缓解了就业压力。但也出现了部分企业巧借“互联网”外衣,弱化或无视网络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的现象。现在的问题是,在互联网空间中,劳动关系就真的发生实质性变化了吗?在“互联网+”平台下工作的这些劳动者难道真的不该享有社保权益吗?

  中国人民大学保险法研究所主任黎建飞教授对此一针见血的指出,企业主无论给劳动者冠以多么动听的称谓,劳动关系未发生本质变化。

  必须看到,传统劳动关系与“互联网+”劳动模式,有着本质上的同一性,即劳动者依照雇主的指令完成劳动任务。在传统模式中,这叫“受雇人有依约遵照指示提供劳务之义务”。在“互联网+”模式中,全球各地的人们通过互联网聚集在一起,利用各自的技巧和能力,共同完成很多复杂的任务,并形成极其庞大的事业。同样也是遵照雇主的指令完成劳动任务,无论这个“指令”多么遥远,也无论这个任务多么“复杂”、“庞大”。以“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合作创业”等为由,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换句话说,网络平台的从业者,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是为雇主做事的,其劳动关系就始终存在。无论说法的“马甲”多么漂亮,雇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不容规避的义务。

  伴随着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深度融合,社保立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劳动者固有的社会保障权也面临着新的问题,急切地寻求着新的答案。网络从业者承担着自己承担不了的劳动风险,劳动中受到的伤害需要“责任自负”,生老病死全都自负其责。这不仅是社会不公,而且还预设了严重的社会隐患,遗留下严重的社会后果。

  必须承认,在“互联网+”时代,劳动关系的表现形态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变得与我们熟悉的在工厂、车间、写字楼上班的情景大相径庭了,加上劳动者就业的灵活性大为增强,界定劳动关系面临着巨大的新课题。如果再继续因循老套路,在工厂、车间或者办公楼里一个一个找人审书面劳动合同,这样的维权方式显然难以适应新情况了。

  而今之计,除了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界定“互联网+”时代的劳动关系新形态以外,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级工会更新工作方式也非常有必要。比如,劳动部门可以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协作,定时展开对企业主的培训,告诉他们网络从业人员照样适用于《劳动法》的保护,劳动关系的存在不会因工作形态的变化而改变;各地工会可以适时展开劳动关系摸底调查,对劳动关系新业态进行分类归纳,而后分门别类地为劳动者提供指导,并代表职工为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引领职工和企业主一道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因事而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极速来临,劳动关系形态正在发生激烈和重大的变化,但政府和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企业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却不能有丝毫动摇。在此剧变时代,最好的应对方法就是随机应变,及时转变工作方式方法,让亿万劳动者在互联网+时代更加舒心的工作,更加踏实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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