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低温津贴”成为“纸上权利”
玫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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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8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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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早上7点半,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实时气温零下33摄氏度。44岁的李淑霞先在厚厚的毛衣外裹上一件棉袄,再套上厚重的外套,最后用帽子和口罩把头面部包得严严实实,走出家门。他是一名环卫工人,当记者问起劳保情况时,“领过‘低温津贴’吗?”“这个,真没有。”做环卫工十多年的李淑霞回答说。(1月15日《华商报》)
有“高温津贴”就有“低温津贴”,可是现实生活中,许多劳动者连这个名称都没听说过,更谈不上领过“低温津贴”了。李淑霞只是其中的一个代表,从这个代表中可窥一斑而见全豹,从中凸现劳动者权利贫乏,亟待权利救济。
事实上,早在2004年3月出台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毕竟,高温下户外劳动者可以享受“高温津贴”,那么低温下户外劳动者也应该能够享受“低温津贴”。因为在极寒天气下工作,劳动者容易被冻僵冻伤,引发心血管、骨关节等疾病。
如何让“低温津贴”不成为“纸上权利”,笔者认为,必须要对劳动者进行多种权利救济。其一是完善顶层设计,从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入手,让用人单位有法可依。比如,修改《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增加低温保护条款,把“低温津贴”落到实处。其二是发挥工会作用,为劳动者力争低温保护。比如,修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冻伤”列入新增的职业病之一,保护低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其三是把“低温津贴”纳入劳动监察范围,落实司法救济。对不依法落实“低温津贴”的用人单位,要勒令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可启动司法救济,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法纪责任。
编辑: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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