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工网评论频道工人日报社评-正文
谁也没有资格跟法院“任性”
林琳
//m.auribault.com 2015-11-11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分享到: 更多

  一些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对司法机关的态度始终是“看心情”和“有权任性”,想配合就配合,不想配合就拖着,总觉得司法权再大也漫不过行政权。即便是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当下,依然有一些机关和人员执着于“权力至上”、“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时口出狂言甚至“身体力行”——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权力的悲哀,也是法治的不幸。

  据11月9日《新华日报》报道,今年6月,江苏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处理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时,须由淮安市住建局依法协助查封该市某公司的一批房产。然而,淮安市住建局一直拒绝协助,致查封受阻。鉴于此,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近日依法对淮安市住建局作出罚款50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并限其在11月9日前向法院交纳该笔罚款。最新报道显示,淮安市住建局称,将尊重法院的司法文书,并依法履行,同时已经向南京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此番50万元的罚单,之所以引人关注,一方面,是被处罚对象并非一般单位,而是享有一定公权力的地方政府机关,另一方面,是面对这样一个地位有些“强势”的违法者,地方法院没有偏袒和手软,决绝地亮出了法律之剑。

  平心而论,此番案件,法院要求住建局配合执行的事情并不复杂,且法院已经依照相关程序规定多次派人、发函通知住建局——如此不需要多少人力物力成本的事情,住建局一拖数月,令人不可理解。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罚款可以是针对单位的,也可以是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对仍拒绝协助的负责人,可以予以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可见,鼓楼区法院对淮安市住建局的处罚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的。而通过法律规定亦可见,一些公众担心的针对住建局的50万元罚款,最终还是纳税人埋单,“不割自己的肉便不知道疼”,虽有一定道理,却不必过于纠结,因为这种情况下是完全可以依法处罚到个人的。换句话说,住建局不履行配合法院工作的法定义务,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也面临被罚款甚至拘留的可能。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干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任何案件中,行政机关都不因其地位、权力,享有法外特权。但法律规定“丰满”,现实难免“骨感”——一些权力机关当真畏惧法律、法院吗?如果畏惧,他们应该不会公然发文件,要求法院轻判、释放某人;如果畏惧,他们不会一再接受当事人吃请,拍着胸脯大言不惭“包在我身上”;如果畏惧,他们不会至今还对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规定置若罔闻……

  归根到底,一些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对司法机关的态度始终是“看心情”和“有权任性”,想配合就配合,不想配合就拖着,总觉得司法权再大也漫不过行政权。即便是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当下,依然有一些机关和人员执着于“权力至上”、“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时口出狂言甚至“身体力行”——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权力的悲哀,也是法治的不幸。

  让权力机关对自己藐视法律的行为埋单,此举的意义远超个案之上。一方面,是迫使权力机关认识到,自己怎样对待法律、对待法院的工作,是尊重还是漠视、是配合还是抗拒、是充当正面典型还是反面教材,于公众而言是一种“风向标”。另一方面,也是在告诉公众,公平正义是法治的价值追求,任何人有法不依、以身试法、践踏法律尊严,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此番案件尚未结束,我们期待它能够成为具有教科书意义的一课。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