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调解+速裁”工作模式受到各地法院的广泛青睐,助力多元解纷和审判质效提升的效果显著。为使这一创新工作模式发挥更大作用,可以从强化整体思维工作理念、强化专业团队分工协作、完善诉前调解同步运行机制、确定繁简分流硬性标准、建立诉前调解动态化激励机制等五个方面予以完善。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大力夯实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解纷功能。各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建设的统一部署,一方面致力于定规则、建机制、搭平台、推应用,另一方面在融合发展上下功夫,其中“调解+速裁”工作模式受到广泛青睐。但受理念思维、机制衔接及人员素质等因素制约,这一创新工作模式要发挥更大的作用,释放一站式建设集约集成效能,不仅要做到概念融合、人员融合,更要做到机制融合,实现“调解+速裁”工作机制的有效对接与协同。
据统计,截至2020年12月1日,全国已有3479家法院完善了调解平台,共注册9.4万名调解员,诉前调解案件534.4万件;同时全国3484家法院支持繁简分流,3483家法院设立了速裁工作室,分调裁审案件占一审民商事、行政案件比例为66.24%,共办理465.74万件速裁快审案件,平均审理时长缩短到36天。由此可见,“调解+速裁”工作模式助力多元解纷和审判质效提升的效果初显。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调解+速裁”工作模式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值得高度关注,需要认真研究,才能深入推进,更好发展。
因此,结合“调解+速裁”工作机制对接不畅通、协同不紧密、探索不深入的现实情况,以及个别法院对分调裁审机制改革认识不到位、调解队伍素质能力参差不齐、对接与协同机制的可操作性不强、缺乏与之对应的激励机制等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调解+速裁”工作机制的对接与协同:
一是强化整体思维工作理念。要将“调解+速裁”工作置于分调裁审改革机制的整体中去谋划,强化一体化思维,加强诉前调解、繁简分流、速裁快审机制的无缝对接,充分激发“调解+速裁”的效能。要及时转变工作思路,针对立案、分流、调解、速裁多头负责和各行其是等问题,及时调整分工,确定诉讼服务中心总负责,做到统一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推进,从而便于“调解+速裁”工作模式统筹推进。
二是强化专业团队分工协作。将分散的调解队伍纳入速裁快审团队,建立“速裁法官+法官助理+调解员+书记员”的一体化工作团队,负责诉前调解与速裁快审工作。诉前调解阶段,调解员独立办理诉前调解纠纷,并在此阶段开展当事人身份地址确认、中立评估、诉前保全和诉前鉴定引导、争议焦点总结、无争议事实认定、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以及司法确认引导等工作,书记员负责辅助,法官负责指导监督调解员。对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对未调解成功的案件,根据调解情况区分繁案和简案;对简案进行速裁快审,法官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环节应该充分利用诉前调解阶段形成的中立评估、无争议事实记载及无异议调解方案等有价值材料。另外,可以加快探索调解员机制与陪审员机制的对接与协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已对此作出布置,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是完善诉前调解同步运行机制。针对现有诉前鉴定、诉前保全、中立评估、无争议事实认定等机制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建议探索建立规定明确、通俗易懂、操作简便的诉前调解同步运行机制,主要包含四个方面内容。
1.探索推行诉前鉴定工作。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证据材料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部分,但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鉴定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鉴定周期通常较长,从而造成了法院审理周期的延续,一些简易案件也会因此适用普通程序,加大了诉讼成本。因此,法院可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需要鉴定的若干案由和适用情形,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等等,由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通过简单的案由辨别、案情分析直接判断出案件是否需要进行诉前鉴定,并在固定主要证据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开展诉前鉴定。诉前鉴定完毕后,继续进行调解,即使未能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进入诉讼程序后,也可以节省审理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2.扩大诉前财产保全范围。诉前财产保全是原告在起诉前请求法院先保全被告人财产的活动,一方面可以减少原告诉讼风险,提高后续审理以及执行财产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双方调解,尤其是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纠纷来说,诉前财产保全可以有效打消被告侥幸和拖延心理,加快矛盾纠纷的化解。故在诉前调解阶段,调解员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诉讼标的额较大且被告有财产可供保全,应积极引导原告提起诉前保全申请,为后续纠纷化解提供有力支撑。
3.创制“无争议事实记载书”样本。借鉴要素式审判总结审判要素、争议焦点的工作思路,针对民间借贷、买卖合同、道路交通等纠纷特点,在诉前调解阶段制定“无争议事实记载书”样本,明确注明相关纠纷的争议焦点、重点事实和当事人签字盖章栏目,供诉前调解时使用。如针对买卖合同纠纷,可以将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地点、标的物情况、合同约定价款、价款支付方式、约定交货时间、约定质量标准及检验方式、质量异议期限、合同标的交付情况、合同价款实际支付情况、合同违约金作为“买卖合同无争议事实记载书”关键要点,并以表格的形式展现出来,供后续简案速裁快审环节使用。
4.建立中立评估与调解联动机制。现行中立评估机制指的是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聘请医疗卫生、不动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中立评估员,对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纠纷,协助出具评估报告,预测判决结果,供当事人参考,当事人可以根据评估意见自行和解,或者由调解员进行调解。但此种机制的局限性是只将专业领域专家作为中立评估员,没有发挥其更大作用。为此,建议完善协同联动机制:中立评估员除了对案件事实、专业领域问题进行评估预测,还应当积极配合特邀调解员,以中立方立场向当事人传递涉案纠纷的法律知识,理清法律关系,告知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选择最佳纠纷解决方式。探索评估不排斥调解的工作模式。按照评估操作规则,评估员比其他人更加了解纠纷事实真相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仅有利于促成调解,更有利于促使无争议事实记载、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等诉调对接新机制进入实质化,是突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国特色”的重要抓手。
四是确定繁简分流硬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对于一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是除九类不适宜进行速裁快审的案件外,规定了“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民事案件作为简单案件分流”,但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如何界定,则没有明确规定。为此,笔者认为可根据上文的诉前调解同步运行机制,将以下情形界定为简案:经诉前调解进行了诉前鉴定,案件的事实基本已经清楚的;签订了矛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材料,案件主要事实基本明晰的;经过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之后,虽然双方仍存在争议,但案件争议焦点总结、证据材料质证等事项已经完成,法官核对无误后,即可进行裁判的。综上,对已经过诉前鉴定、无争议事实认定、中立评估、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的,在繁简分流时,原则上可明确简案,交由速裁团队审理。
五是建立诉前调解动态化激励机制。实践表明,调解员工作积极性需要通过诉前调解动态化激励机制解决。为充分调动调解员推进诉前鉴定、无争议事实记载、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等工作的积极性,需要充分发挥调解纠纷补助的激励作用,尤其是对未达成调解协议案件的,不能搞一刀切,一律不补助,应该对调解过程进行精细化管理,确定其所做工作对于后续审理是否有帮助,能否减轻后续审理的压力,并以此为中心,建立动态化激励机制,不断激发调解员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