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不诉率的提升并不意味着逮捕质量的下降
即使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前,捕后不诉率也是考核逮捕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所以,各地检察机关对于捕后不诉率的升高其实保有较高的“警觉”,如果升高是逮捕把关不严,强制措施滥用的结果,自然需要对捕诉部门的办案人员加强引导和监督,避免类似情形的再发生。虽然2020年1月至9月捕后不诉率小幅升高,但从捕后不起诉案件的结构看,逮捕质量其实有相当的保障。从数据看,因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7789人,占捕后不起诉总数的64.5%,同比增加1.8个百分点;证据不足不起诉3923人,占32.5%,同比减少1.4个百分点;法定不起诉356人,占3%,同比减少0.4个百分点。可见,捕后不诉率的升高,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的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增幅显著超越了法定不起诉案件、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的降幅。诚如前文所言,这主要是因为“慎诉”理念的贯彻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而法定不起诉案件、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占比的大幅下降,恰恰说明实行“捕诉一体”后,各地检察机关将起诉的标准和办案思维前移到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引导侦查力度的不断增强,减少了既往逮捕的随意性,增强了捕诉的联动关系,进一步提高了逮捕的质量。另外,当存在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证据不足时,检察机关能更加慎重地批准或决定逮捕,及时作出不捕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归因于“少捕”“慎押”的理念,以及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发展的结果,上述做法显然是正向的和值得鼓励的。
总之,“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后,各地检察机关积极适用,通过两年多的运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捕后不诉率的变化不但意味着“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运行没有出现一些研究者所担忧的批捕绑架起诉的现象,而且在政策引导、机制完善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逮捕质量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