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回应性-中工理论-中工网
首页 学习 时政 看点 工事 全总 工会 评论 权益 视频 财经 企业 就业 民生 国际 军事 理论 汽车 健康 人物 书画 摄影 旅行 文化 公益 教育 娱乐 体育

理论

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回应性

李玉林
2020-07-02 09:49:5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公正不是法官自说自话,也不是法院的自以为是,真正公正的裁决,经得起群众评说,经得起历史检验。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听取民众呼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以裁示范,以裁正人,成功处理一批群众高度关注、社会舆论聚焦,攸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攸关群众朴素情感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回应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显著优势之一。

  一、回应“劝不劝”,让司法审判永远守护社会正能量

  1.被劝烟者猝死,劝烟者担不担责。2017年5月2日,段某与杨某先后进入电梯内,因段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杨某离开。段某情绪激动,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猝死。段某的妻子将杨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因段某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其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段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院酌定杨某向段某家属田某补偿1.5万元。

  一审裁判结果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议。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内禁止吸烟,公民有权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者吸烟。杨某的行为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段某毕竟已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究竟该不该让杨某担责?如果杨某最终支付了赔偿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者的积极性受挫,日后谁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一时间,“电梯内劝阻吸烟案”成为网络热点话题。

  2.法院:坚决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者撑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杨某不承担侵权责任,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段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审判决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被称为是“具有风向标意义”“给维护法律和公德的一方以公正”的判决,彰显了“法治”精神。该案当事人一方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另一方出现死亡后果,很容易导致“和稀泥”式的判决,而二审法院不负众望,显然为维护公共利益者撑了腰。司法审判要作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受到惩戒,在这一点上,人民法院责无旁贷。

  二、回应“追不追”,让见义勇为者敢为

  1.被追赶的肇事逃逸者遭车撞亡,追赶者担不担责。2017年1月9日,张某驾驶摩托车与他人追尾相撞,被撞者受伤倒地后张某驾驶摩托车逃离,朱某便驾驶小轿车追赶张某。后张某弃摩托车继续跑,朱某弃车继续追赶,最终导致张某撞上火车身亡。张某的儿子将朱某告上法庭索赔60万元。该案一度引发社会热议,朱某究竟是“见义勇为”,还是“杀人凶手”,对张某的死亡,朱某究竟该不该担责?可谓一念之差,后果天壤之别。

  2.法院:坚决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张某肇事逃逸的行为违法。被告朱某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张某被火车撞击死亡与朱某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张某家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台联合举办的“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并被写入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社会转型期,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人们行为裹挟着利益的判断。许多情况下,做不做,如何做,取决于当事人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如果见义勇为者得不到鼓励反要承担不利后果,必然助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管甚至不管闲事”的心态。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民法院必须大张旗鼓地以裁判予以弘扬和肯定。

  三、回应“护不护”,让英雄人物的名誉权不受侵害

  1.英雄人物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护不护。一段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侵害英雄人物、历史人物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的案件。以“辱邱少云烈士案”为例。2013年5月22日,孙某在新浪微博账号发文侮辱邱少云烈士,损害烈士名誉权,被转发662次。

  2.法院:坚决不让英雄人物的名誉权受侵害。英雄人物的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和民族感情的一部分,它们对现代中国具有不可替代的伟大意义,并由此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英雄人物的个人权益,更要强调判决的公共价值彰显功能,要通过判决,阐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核,引导社会公众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回应民族价值判断。

  四、回应“退不退”,让诚信友善不受伤害

  (一)筹集款被违约使用,退不退

  2018年4月15日,莫某在水滴筹平台上为其女儿发起《个人大病筹款项目》,提出因治病欠账,申请通过平台筹集40万元左右治疗费用,后女儿死亡。水滴公司以莫某未按约定使用筹集款项,且发布信息存在虚假、伪造、隐瞒情节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莫某返还所筹集款项15.3万元及利息。该案一经披露,立刻引发社会热议,尤其是积极参与捐款的人感觉受到很大伤害,纷纷呼吁依法惩治不诚信行为。

  (二)法院:坚决不让善心受伤害

  法院认定莫某未按平台规则准确、全面、及时提供信息,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故判令莫某返还15.3万元及利息。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是民间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精准扶病,具有“救急难”的积极作用,但基于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的特点及现状,有必要从法律、道德方面给予规制,为人人可做慈善、处处有爱传播提供诚信严谨的平台和渠道,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作出有益贡献。

  五、回应“防不防”,让法理与道德、伦理融合

  1.母亲受到严重侮辱,防不防。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于某母亲苏某的工厂,辱骂、殴打苏某,混乱中,于某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其中一人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无期徒刑。因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一文,该案引爆中国舆论场,公众强烈质疑判决的公正性。

  2.法院:坚决让正当防卫行为得到保护。万民瞩目之下,二审法院认定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改判于某有期徒刑五年。于某案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体现了法院与媒体、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如果法院能够从正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以案为例、以案示范,让人们明晰标准和尺度,让正当行为得到法律的肯定,那么,必将鼓励人们在遇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勇敢地“防卫”起来。

  六、回应“判不判”,让司法维护公共秩序底线

  1.利用技术中立来脱罪,判不判。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涌现出了一批新型复杂的疑难案件,深圳快播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就是一件典型案例。该案曾在网上引起激烈讨论,焦点在于快播公司开发的软件被用来打开淫秽网站的淫秽视频,快播公司该不该被判入罪。

  2.法院:坚决让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受到惩处。法院运用视频直播技术对审理过程进行全程直播,使案件原原本本、“一刀不剪”地呈现在网民面前。这场总时长达20小时的“司法大剧”,吸引了100万人观看,“快播案”成为一次成功的普法课。这类案件的启示在于,立法和司法如何应对突飞猛进的互联网发展?如何让网络技术既便利生活又无损于社会善良风俗、更不能冲撞法律的底线?网络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司法审判需要跟上这种变化。快播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的审判,是对不作为传播行为的认定,由此成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因为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而承担刑事责任的一个经典案例。

  七、回应 “冤不冤”,让正义不缺席

  1.面对冤假错案,改不改。刑事冤假错案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从杜培武、佘祥林到赵作海再到聂树斌案,都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对聂树斌的死刑判决。2005年1月,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王某,被河南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后自认系上述案件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2007年5月,申诉人张焕枝、聂学生、聂淑惠向河北高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以再审程序提审本案并于2016年11月30日判决宣告聂树斌无罪。

  2.法院:坚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聂树斌案的正义之路可谓复杂、艰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直接提审,过程严谨、审慎,开创刑事案件申诉、再审的先河。无论从案件发展的戏剧性、复杂性、特殊性看,还是从纠错过程的时间长、难度大、关注度高看,聂树斌案都堪称中国司法的标志性案件,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体现了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

  八、回应“纠不纠”,让司法保障良好营商环境

  1.企业家蒙冤,纠不纠。张文中因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该案引起企业家的广泛关注。

  2.法院:坚决为营商环境提供保障。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法人和个人财产,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让中国的非公有制企业充分感受到温暖,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司法公正是可以感知的!人民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史无前例地公开审理涉产权民营企业家案的意义,已远超个案公正的范畴,在民营企业家包括社会各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民营企业家从中看到的是希望和明天,收获的是信心和支撑,彰显了法治原则。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 迟语洋

书库

工运

访谈

文献

  • “习惯重于方法”

    胡适强调读书治学须养成“勤、谨、和、缓”的良好习惯。

  • “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

    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毛泽东始终重视调查研究,并带头积极践行。如今,我们已步入新时代,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中,党员干部很有必要把调查研究这一“传家宝”传承好、发扬好。

新闻日历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2 by m.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