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完善对虚拟空间的立法、执法
卢越//m.auribault.com2014-10-29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分享到: | 更多 |
网络立法应技术和法律相结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卢海君
我要谈网络空间的科学立法问题。互联网时代和前互联网时代有不一样的地方。立法应该遵守三个方面的原则:
第一,要有保守性同时要有前瞻性。立法在没有看清楚的时候应该等等看,让互联网产业、消费者群体、企业自己探索,不然有可能阻碍创新。另外是前瞻性,立法应该想得长远一点。法律方面归置的对象要分清楚,不是技术本身,而是技术行为。应该为新技术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比如说点对点传输,可能传很多东西,如果贸然规定这个不允许,反而不符合互联网分享共享的精神。
基于互联网的特点,在立法的时候应跟技术规范标准结合起来。一个是技术规范的法律化,一个是法律规范的技术化。刚才有人谈到了标题党,让新华网、人民网人工来监控成本非常高,应该让相关产业中成熟的技术规范法律化。比如说在作品的保护中有版权的,如果某一些作品不想让他分享可以用特定的格式来遵守,另外把法律规范技术化,我们指定的互联网领域的法律规范不能给产业发展带来过度的负担。比如说避风港原则,我们既把法律规范能够提升到规范法律的层面,另一方面也让它的执行在很多情况下是低成本。
第三,在互联网立法中应该采取报告中所说的民主立法,也就是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互联网时代很多问题可能要做利益的平衡而不是说只听一方的意见。我觉得应在立法机关主导引导的情况下加强各方的参与,平衡各方的利益。比如说我们要教育下一代,在互联网上编辑怎么教育下一代,发表自己观点,可能有误导,但允许这种可能性在一定范围存在,一些明显误导的可以通过某些技术规范加以实现。应该要有立法机关的指导性,同时也要加强参与性,才能把互联网未来做得更好。
编辑: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