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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紧急状态下劳动关系风险分担机制

曹艳春
2020-08-10 07:14:55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紧急状态下劳动关系的风险分担,目前尚缺乏长效机制和立法上的有效应对。为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种种突发状况,并确立统一的操作标准和规范,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应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为各种应急状态下处理好政府、企业及劳动者三方之间的风险分担、依法调整劳动与社会保障关系以及适时出台补充意见提供法律依据。

  疫情发生以来,在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领域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例如,采取隔离的方法阻断疫情传播,产生了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的工资待遇以及劳动关系问题;延迟复工期劳动者工资支付问题,企业停工停产以及职工未返岗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劳动者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算工伤,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这些问题在正常期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中难以找到答案。人社部及各地政府部门纷纷发出通知、建议等紧急应对这些问题,但这些应急措施也会产生相应的问题。

  建立紧急状态下劳动关系风险分担机制的理论基础

  劳动关系中双方利益有冲突也有一致,利益冲突更多是表象,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在本质上是共同体,只有企业发展好了,才能够保障员工就业及劳动权益。在平常时期,本着收益与风险一致理论,认为雇主从雇员的工作中获得了利润或获得了取得更大利益的机会,经营中的风险应该由雇主承担。只要企业经营的障碍不可归因于劳动者,不论基于何种客观原因,用人单位未受领劳动,也都应继续支付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享有组织生产的权限,享有经营所得,即应承担经营风险,这是科学合理的。

  但是此次疫情前所未有,为了疫情防控,政府采取的停工或隔离措施对正常劳动关系履行的影响不仅时间长、成本高,而且涉及面广,这种突如其来的大规模意外风险不应属于雇主经营风险理论范畴,也不符合收益与风险一致的理论情境。乌尔里希·贝克在《风险社会》中首次使用了“风险社会”这一概念。风险社会中政府不仅应承担风险管理的责任,而且在必要时也应承担风险分散的责任,帮助重大灾难面前的社会利益共同体渡过难关。类似本次疫情,由于这些风险完全超出了企业和劳动者的承担能力范围,必须通过社会合作和政府的力量才有可能加以克服。因此,在风险社会中,民众对政府会有更多的期待和要求,只有政府、企业与员工共担风险,才能使整个社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

  由于劳动者收入的获得依赖于企业的平稳运行,若企业无法运营,则劳动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劳动者的生活来源将会被切断。为配合疫情防控的需要,企业延迟复工造成了一定损失,不得不面临订单流失、库存堆积等经营上的风险。此种情形下,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社会管理的主体,应当为这重大突发事件分担一部分风险,使企业及劳动者受到的损失降到最低。

  类似于此次疫情的紧急状况往往破坏力较大,影响也较为持久,由某一类主体承担劳动关系风险难以及时止损,也不利于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社会连带理论的观点认为,现代社会应当是一个有机连带的整体,各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相互依赖,个人、群体是这个有机体的一部分,结构上分化却又是有机统一的系统,人们在社会分工基础上形成互相依赖关系,各司其职并意识到自己必须依靠他人和社会,从而形成互相间的依赖感、团结感与社会联系感。基于社会连带理论的观点,整个社会系统彼此之间是相互依存的,是利益共同体。因此,不能让疫情导致的停工停产风险全部都由企业和劳动者承担,只有政府、企业及劳动者三方共担风险,才能早日走出突发事件带来的阴霾。

  应当允许企业和劳动者合意打破雇主经营风险承担原则,也由劳动者承担部分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资利益减损,政府同样应当就职工工资的风险负担出台相关政策同企业分担部分用工成本。为减轻疫情给企业带来的经营压力,此次疫情期间中央及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减轻企业负担的举措,如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培训费补贴、实行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等,体现了政府以及相关群团组织的责任与担当,关键时刻不缺位。

  紧急状态下劳动关系风险分担机制的常态化建议

  如何在紧急状态下平衡好政府、企业及劳动者三方之间的风险分担,目前尚缺乏长效机制和立法上的有效应对。为有条不紊地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种种突发状况,并确立统一的操作标准和规范,建立紧急状态下劳动关系风险分担机制必不可少。因此,建议立法部门抓紧组织研究相关立法内容,解决在进入紧急状态时如何平衡好政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问题,从而体现国家进入应急状态下各方共渡难关的分担精神。

  例如,就未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待遇而言,从风险共担的角度出发,为减轻企业工资支付压力,如果将企业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工资或生活费用转变为特殊时期的失业保险金,由社会风险分担机制负担,国家财政资金可补贴一部分,注入社保基金共同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失业补助金,那么既可以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同时也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劳动者在停工期间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应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作为《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的配套法律,为将来各种应急状态下处理好政府、企业及劳动者三方之间的风险分担、依法调整紧急状态下劳动与社会保障关系以及适时出台补充意见提供法律依据。通过梳理此次疫情以及国家历次发生的大规模灾害或者紧急状态下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中的问题,研究曾经发布的专门调整和救济灾情下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规定,以及给予受灾群众和低收入人群的各种救济保障措施,总结经验与做法,为出台应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做好基础工作,建立长效紧急状态下劳动关系风险分担机制。

  总之,紧急状态下将劳动风险在政府、企业及劳动者三方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划分,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使之有法可依,定纷止争,从而稳定紧急状态下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秩序,做到急而不乱,急中有序。

  (作者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会长)

编辑: 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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