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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合法权益形成良好劳动关系

王凯
2020-03-30 08:51:40  来源: 检察日报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保障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战胜疫情、迅速恢复生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者在这一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进行梳理加以明晰,以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在抗击疫情过程中,坚守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有被感染疫病的可能。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一旦感染疫病,会涉及到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情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资待遇问题。在抗击疫情过程中,劳动者正常的工作轨迹发生了改变,其工资待遇也会随之变化,需要明确。具体为:一是对加班工作的劳动者,应当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加班费;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应当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4条的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二是对于法定假期延长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响应国家号召自行延长假期的,也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三是对被采取隔离措施并排除感染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此次疫情,国家已经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四是对被确诊为感染该病毒的劳动者,依照相关规定支付工资。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目前,感染疫病的劳动者在医疗期是否享有正常的工资待遇,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五是对停工企业的劳动者,企业需支付工资。在抗击疫情过程中,有些企业经营会受到影响,甚至出现停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医疗待遇问题。在抗击疫情过程中,被确认工伤的劳动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他感染疫病的劳动者,则享受特殊的医疗保险政策。疫情发生后,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明确规定:一是对于确诊新冠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冠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冠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之后,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又联合发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强调一要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二要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通知发出后,多个地方政府相继出台政策,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和确诊患者实施免费诊疗。另外,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2条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通过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一体实施,可以有效避免劳动者因治疗费用而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的情形发生。

  (作者单位: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

编辑: 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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