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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约工们撑起工伤保护伞

李坤刚
2019-08-28 08:13:06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互联网+”环境下,灵活就业人数在以较快的速度增加,人工智能又将导致就业进一步灵活化,而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设计,并不能有效保护灵活就业者的权益。

  关于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我国已经有一些地方实践经验可供参考。可以结合已有的灵活就业者的工伤规定,构建我国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制度,为网约工、为灵活就业者撑起一把工伤保护伞。

  “互联网+”环境下的灵活就业人数在以较快的速度增加,而人工智能又将导致就业进一步灵活化。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与灵活就业者并不匹配,应当根据当前需要和未来趋势,建立符合灵活就业者劳动状况的工伤保险制度。可借鉴地方试点,以“以支定收、适当补贴、分账管理、能保尽保、合理补偿”为原则,适当缩小工伤认定范围,改工伤双赔模式为单赔模式,强调灵活就业的工伤保险应以治疗和康复为保障目的。另外,还须处理好不同地域和就业类型情况下,工伤保险的可持续缴费和灵活衔接,以符合灵活就业的工伤保险需求。

  灵活就业者也应纳入工伤保险

  近年来, “互联网+”经济带动了“互联网+”下灵活就业的快速发展。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显示,2017年我国提供共享经济服务的人数约为7000万;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员工数约716万,比上年增加131万,占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9.7%。因此,亟待为这些灵活就业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第一,灵活就业者的工伤风险大。在网络经济中,很多行业属于高危职业,例如,网店的仓储、物流、网约车、快递和外卖配送等行业。这个群体的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在工作中遭受到意外伤害,其本人或者家庭容易陷入困境。

  第二,从我国工伤制度特点看,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需专门设计。由于我国的许多灵活就业者没有雇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无法直接纳入现有工伤制度,因此必须专门针对灵活就业的特点并参照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专门设计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制度。

  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指向的是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为依据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经纳入工伤保险之中,只有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需要纳入灵活就业的工伤保险。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中,许多用人单位采取各种灵活用工方式来摆脱劳动关系的束缚,这种趋势在我国的劳动市场中已经比较普遍。

  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制度的难点

  从起源和本质而言,工伤保险制度是为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设计的,与灵活就业劳动者有一定的不匹配性,因而,将灵活就业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有一些难点。

  其一,工伤保险费的缴纳问题。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本人不缴费。在灵活就业中,灵活就业者很多是自雇型就业,不存在雇主。也有可能灵活就业者存在劳动关系模糊不清的情况,如Uber司机、快递员等。如果仅要求灵活就业者自己购买工伤保险,有意参加灵活就业工伤保险的人可能会不多。即使雇主承担了缴费的责任,还应当与用人单位区别开来,进一步研究其责任负担的问题。

  其二,缴费的行业基数问题。在现行的工伤保险中,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基数与用人单位的行业相关联。在灵活就业中,劳动者可能不断地从一个行业跨到另外一个行业工作。如何设置缴费的条件和费用值得深入研究。

  其三,关于工伤的认定问题。灵活就业劳动者往往独自工作,因此,需要研究灵活就业者申报工伤的条件和程序。

  其四,关于治疗期间的待遇问题。在灵活就业中,劳动者没有用人单位,这些费用需要纳入基金支付的范围,以减轻劳动者的经济困难;另一方面,如果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了这些费用,则会造成基金支付压力过大,如何平衡这一冲突,需要深入研究。

  其五,关于补偿金问题。目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照伤残的级别和本人工资标准发放的。需要研究的难点问题:一是灵活就业工伤死亡者的补偿标准是否要维持这么高的水平;二是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其六,关于长期待遇问题。目前的工伤待遇中,如果劳动者受到了工伤,除了短期治疗和康复外,还会涉及到长期治疗和康复待遇问题。如果建立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在没有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如何重新设计这些制度,是需要研究的难点问题。

  其七,关于遗属抚养和抚恤问题。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如果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基金要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其标准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在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中是否应采取同样的作法。

  构建灵活就业工伤保险制度的设想

  关于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问题,我国已经有一些地方实践经验可供参考。目前潍坊市、南通市和太仓市已经有了关于将灵活就业纳入工伤保险的地方制度。结合这三个已有的灵活就业的工伤规定,对如何构建我国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制度提出框架式的建议。

  一是关于灵活就业者的主体范围的界定。应将“灵活就业者”界定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从事自由选择的社会职业,但不具有劳动关系性质的人员。

  二是关于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全国统一的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制度应确立这样的原则:以支定收、适当补贴、分账管理、能保尽保、合理补偿。以支定收,是指工伤保险费以支出的多少来确定收费的标准,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每年根据基金的支出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适当补贴,是指在工伤的保险费缴纳方面可以采取国家或者地方财政补贴(部分或者全部)的方式,来解决工伤保险费的缴纳问题,以补贴制度来吸引灵活就业者参加工伤保险。分账管理,是指将“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基金”在放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同时,单列出其收入和支出,独立核算,以便根据需要对“工伤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做出适当的调整。能保尽保,是指灵活就业的界定范围可以宽泛些,只要是不属于劳动关系性质的用工,只要是从事社会劳动所产生的风险均可以纳入其中。合理补偿,是指工伤保险的目标是使从事灵活就业而因工作受到伤害人员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康复,并对工伤者做出一定的补偿,使其不至于因工伤而陷入治疗和生活的困境。

  三是关于工伤的范围。在确定灵活就业者的工伤范围时,可以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范围稍作缩小。为了减轻基金的负担,可以将目前实践中的工伤双赔模式改为单赔加补差模式,如果灵活就业者从侵权第三人那里获得充分的补偿,则工伤保险不再补偿,只有找不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才承担补偿或者部分补偿责任。

  四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如果要求灵活就业者自己缴费,会由于安全保险意识不高或者收入较低的原因,其主动参加工伤保险并承担缴费义务的积极性较差,该群体目前参加商业意外险比例较低的现状也说明了这个问题的存在。捆绑式的一次性分年度缴纳的制度不符合灵活就业的特点,也不符合我国二元化社会经济状况的现实。

  在全国制度的设计方面,可以采取开放式的方式,允许地方继续保留有利于灵活就业者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在此基础上,许可灵活就业者随时申请缴纳工伤保险,将其纳入保险范围。在具体的方式上,建议结合“互联网+”的背景,建立网络平台,通过网络认证和申请的方式,让灵活就业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纳入工伤保险。此外,再结合财政补贴的方式,吸引更多的灵活就业者参保。

  五是关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的本质是将因工作引发的伤害纳入保险的范围,增加太多的附加条件,会不适当地提高认定的难度。应结合受伤的具体情况和环境,要求申请者尽力提供有关证明即可。当然,为了保障工伤申报的真实性,应加强对虚假申报的惩处,减少虚假申报的发生。

  六是关于治疗、康复和后期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使因工受伤的劳动者获得治疗和康复,治疗应当包括后续的康复治疗和旧伤复发治疗,这应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点。

  七是关于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如果灵活就业者与雇主之间存在民事性质的劳务关系,可能通过民事渠道获得一定补偿。对于没有劳务关系的独立劳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宜结合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基金的状况来确定,在基金运行许可的状况下适当补贴。

  八是关于基金承担的护理费。护理费是工伤的基本费用之一,应纳入灵活就业者的工伤制度之中,护理费应以实际需求为准。

  九是工作死亡补偿、伤害补偿及后续待遇。对于灵活就业的工伤保险应以治疗和康复为主,辅助以对因工作伤亡造成的特困劳动者及其家庭的救济,不能标准过高,不能过于理想化,以免影响制度的实施。

  十是灵活就业者的流动性所带来的政策难题。首先,应允许灵活性缴费,允许按月缴纳并允许雇主代缴。其次,应做好劳动关系就业与灵活就业的工伤保险之间的衔接。此外,必须明确的是,灵活就业者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在保险期内其灵活就业地点不应受限制,如果在保险地以外从事灵活就业,只要是符合工伤的认定范围,也应当认定工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随着劳动者平等意识的提高,对劳动者身份的尊重、体面劳动及社会发展成果共享等开始成为劳动关系的重要内涵,我们需加强对灵活就业劳动者的保护。缴费涉及到缴费基数和待遇给付问题,这涉及到保险精算,也涉及到制度运行中的不断调整。但为了应对灵活就业者对工伤保险的现实需求,考虑到“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的发展趋势,我国应尽早建立起这种实践性比较强的制度,一边实践,一边改进,早日为灵活就业者撑起一把工伤保护伞。

  (作者为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 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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