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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鹏:三鹿主犯减刑,为何撩动人心
//m.auribault.com2014-08-01来源: 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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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再次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媒体报道,田文华已获改判,从当初的无期徒刑改为18年有期。而她的亲戚们,还在盼望着:“两三年后就保外就医。”

  这是田文华的“梦想秀”,然而却是深受三聚氰胺毒害的家庭的噩梦。6年前,添加了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毒害了无数的婴幼儿,使他们在还不懂什么是人间温暖的时候,就陷入病痛的折磨之中,甚至被夺去生命。由此带来整个国产奶粉业的全面滑坡,中国消费者对国产奶粉和食品安全的信心降到冰点。而田文华,就是这次食品安全案件的主犯,并因此而被判无期徒刑,进入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三鹿案”涉案面之广,影响之大,在中国的食品安全历史上前所未有。所以,当田文华从无期改判有期的消息被媒体披露之后,公众哗然。尽管监狱方声称已进行过狱内公示,但社会公众仍不明觉厉。按照最高法有关要求,此类影响重大的案件主犯减刑,应公开审理。人们质疑的焦点在于,改判的依据何在?为何要从无期减刑到最低标准的18年?难道真的要上演“死刑改无期,无期改有期,有期改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等于无罪释放”的套路吗?

  诚然,田文华经过6年牢狱,今年已年满72岁,已经是一个风烛残年的老人,她的家人很希望她能回家安度人生最后的岁月。然而,人道主义不能替代司法正义。年龄并不能缓解她曾经给人们带来的痛苦,她的罪行并不能用年龄来抵消。而从无期减刑到有期,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明确规定,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公开审理、公开宣判,非要等到媒体调查了,才得到披露呢?

  减刑案公开的目的,首先是为了监督。人们有理由质疑,河北省女子监狱对于田文华减刑一案讳莫如深,有没有其他原因。而要求其公开田文华减刑的缘由,以及减刑案的审理程序,不仅是法治精神的要求,也是司法系统努力推动的措施。

  按法律表述,减刑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特定服刑人员采取变更执行措施,是否减刑,取决于两点:一是服刑人员表现良好确有悔改情节,二是有立功表现。在执行层面,减刑和保外就医这个环节,过去曾因缺乏公开程序,成为司法腐败高发的重灾区:原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作假保外就医,被举报判刑1年多未坐牢,且住高档小区开宝马豪车。原河源市公安局局长曾天来被判刑10年的同时,因患有高血压等疾病被允许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当庭释放”。

  正因为如此,有识之士一直在呼吁减刑案件审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并得到司法系统的支持。早在2012年2月,最高法就曾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示;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就明确表示,要深化狱务公开,进一步健全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依法公开制度。公开减刑案件的审理,完全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

  其次,公开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监督,更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都能得到伸张,实现程序正义。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减刑的权力往往由监狱主导,即使不存在司法腐败,也是一种单方面的权益伸张,缺乏被害人一方的权益伸张。在田文华一案中,当事人并不仅仅只有田文华一人,而是有将近30万的受害者家庭。田文华在监狱里的表现是否悔改,也不应仅仅由监狱一方认定,也应当充分顾及近30万受害者家庭的情绪,正因此才需要对其减刑一事公开透明。

  田案的诸多疑问,若不向社会公开,不仅有悖于法治精神中的公正原则、程序正义原则,还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实质正义的原则。堪称食品安全第一案的三鹿案在当时得到了公正的处理,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应当体现公平正义。否则,对于今天依然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案件,就不是一个值得借鉴的案例,也无法对那些跃跃欲试的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有充分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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