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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创业,还须谨记从业限制
郝绍彬
//m.auribault.com 2017-01-11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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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鼓励干部离岗创业、离岗兼职同时,要兼顾公务员法等有关离职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回避规定,防止干部“脚踏两只船”,影响公务廉洁性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河北省出台《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内容,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在冀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档案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允许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规定辞职领办企业或自主创业,做好社保、职称评聘等接续工作(1月10日《法制日报》)。

  出台政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才与市场对接,这是推动全民创新、万众创业的利国利民之举,有利于为人才松绑和激发人才活力,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但在鼓励干部离岗创业、离岗兼职的同时,要兼顾公务员法等有关离职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回避规定,防止干部“脚踏两只船”,影响公务廉洁性。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干部离岗创业、离岗兼职的监督管理制度机制。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务员离岗创业从事营利性活动是有明确限制性规定的。2006年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虽然法律明确了对离职公务人员的从业限制,但其在现实生活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有效的宣传,广大群众对相关规定不了解,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并没有被举报,也就是发现线索难导致实际查处少。加之主管部门的职责也不是很清晰,这就使得落实离职干部从业限制存在发现难、查处难等困境。

  解决上述问题,具体可以从四方面入手:一是加大宣传有关从业限制的政策法规的力度,让公众知悉公务员离职后有“领导三年,普通公务员两年”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组织任职或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律规定,以便发挥人民群众广泛的监督作用。二是可以考虑实行从业限制承诺制。也就是说,要求那些拟离岗创业、离岗兼职的公务员,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书面承诺遵守公务员离任从业限制规定。如此一来,单位履行了提醒义务,查处违规行为就更加理直气壮。三是对从业限制履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社保关系对离岗创业、离岗兼职人员去向予以跟踪,并从相关企业的业务范围上初步判定有关离职公务员是否违反规定,更有必要开通网络或电话举报,接受原公务员任职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和公民个人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四是对违反从业限制的要进行严厉处罚。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有关违规违法情况,属实的应依法予以处理,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接收单位责令清退和处以罚款。

  当然,要从根本上防范离岗创业、离岗兼职干部的人脉变成“腐脉”,归根到底还是依法规范权力运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只要公权力依法受到严格制约,无论公务员是否在职、如何离职,都不会滋生旁门左道。因此,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制约权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实现权力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法定,不断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制度的“笼子”有用、管用、好用。要积极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参与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地约束权力的扩张性。同时,要更加重视舆论监督作用,实现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这样对离岗创业、离岗兼职干部落实从业限制的监督渠道就会逐渐畅通起来,违规行为更加容易被发现并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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