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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出版的《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首次公开了习近平关于党纪的大量论述,其中一处特地拿干部休假问题说事:“很多地方和部门的负责同志一到节假日就不见了,到外地去休假了。跑到那么远的地方怎么放得下心?一旦有个什么事怎么办?”
按照总书记的意思,节假日自觉坚守岗位,就是领导干部应有的“强烈的责任感”,也是一种“规矩”——干部不是不能休息,但“关键是如何休息、在哪儿休息,有没有考虑到自己肩负的职责”。对节假日的休假也立下规矩,尺度当然很严。也不免有人纳闷:节假日休息,不是公民的权利么?既是权利,又何以不能有些“自由空间”呢?
能不能有“自由空间”,确是不少官员遇到的困惑。早先一些官员随意脱岗离岗,借故是有些“私事”,拿出的理由是应该有“自由空间”;曾经引发争论的“8小时之外”问题,一些官员主张下班后做什么“全由我做主”,其打出的招牌也是应该有“自由空间”。殊不知,恰恰在这个“自由空间”,“万庆良”们跑进了高档会所,“刘铁男”们搞起了权色交易。
这绝不是说,“自由空间”是腐败的导火索——贪官们的落马,不在于他们有“自由空间”,而在其滥用了“自由空间”,这是一个常识。而享有依法前提下的私人领域和自由空间,也是普通公民不可侵犯的正当权利。但身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是否享有、又能享有多少“自由空间”,却是一个值得辨析的问题。
参照“节假日休息”方面的规矩,党员干部享有的“自由空间”,显然少于普通公民;而若身为“地方、部门负责同志”这样的要职,这样的“自由空间”也就愈显狭小,其被“夺去”的,也不只是“节假日随意休假”这一项“个人权利”。乍看起来,这似乎有些不近人情;但显然,官员、干部异于常人之处,恰恰就在这样的规矩。
邓小平当年有一句用以自勉的名言:“谁叫你是共产党人呢?”据其观念,既然当了共产党人,便唯有夙夜在公,不能有私心杂念,不能有别的选择。今天谈论党员干部带头践行“三严三实”,其实也适用同样的道理。党纪高于国法,共产党员身份的特殊属性,也就决定了党员干部所需遵照的特殊规矩:党员干部是公民,却不是“普通公民”,其在履行一个公民应尽义务之外,还需履行党员干部的特殊义务;而在普通公民享受的权利中,党员干部亦需必要地让渡出部分权利。
由此再看,要求身肩要职的党员干部节假日不能“随意休息”,绝不能算是苛责。何况,“地方和部门的负责同志”身上,除了“共产党人”的特殊要求,还有领导岗位赋予的现实职责。既然身居这种比一般干部更显要的要位,能不能有一种“自觉的牺牲”,其实就是衡量干部“三严三实”成效的标尺。
另一方面,探讨党员干部的休假问题,也要防止另一个极端。忙于工作而不惜牺牲假期的干部,现实中也不在少数。这本是可敬的现象,但在一些机关、企业和单位,“带头人不休假”却渐渐异化成了“带头不休假”——碍于某种官场“潜规则”,不休假的官员往往对其下属产生某种有形或无形的压力,导致“不休假”成为一种固定导向;人们呼吁多年的带薪休假制度迟迟未予落实,相当程度上也源于这种潜规则。
显然,如果任这样的潜规则成为明确导向,其实是对政治规矩的异化和曲解。不让“随意休息”,绝不是“不让休息”。在休假制度落实并不完善的当下,一些地方倡导领导干部“带头休假”,仍有其价值所在;而一个优秀的官员,把准公私权利的边界,除了奉献时的身先士卒,更需要规则面前的自觉捍卫,避免自身的“权利让渡”异化为对他人的“权利侵犯”。这些,同样是“三严三实”应有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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