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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肉监管空白不能长期存在
张海英
//m.auribault.com 2016-07-01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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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毒狗肉端上餐桌与目前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很大关系,但不等于某些地方监管者没有责任

  日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部、最高检挂牌督办的“11·11”特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提起公诉,39人被告上法庭,其中已有22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8年不等的刑罚。据了解,这一系列案件的涉案有毒狗肉1万余斤……涉及多个省份,大量有毒狗肉、鸟肉流向餐桌(6月29日《扬子晚报》)。

  尽管此案39名被告人已经站上被告席,这伙集盗收、粗加工、卖毒肉为一体、涉及多地的犯罪链条也被斩断,但此案暴露的诸多问题至今仍没有解决。比如检方指出,此案暴露出三大监管空白:狗肉、鸟肉等特殊肉类制品的监管在当前是空白;对氰化物等危险化学物品监管存有空白;对餐饮行业的监管存有空白。

  这一案件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但仍有一些监管空白没有及时填补,比如狗肉、鸟肉等,既没有纳入强制免疫、定点屠宰也没有纳入检验检疫程序,而是长期游走在灰色地带,这就给了毒狗肉上餐桌的机会。之前已经有多个报道指出狗肉监管存在空白,遗憾的是不见填补。

  众所周知,狗肉并不是稀有食品,每个城市都有不少狗肉饭馆,在广西玉林还有“狗肉节”。有调查报告中称:每年仅在玉林非法交易屠宰、流上餐桌的狗就累计高达600万只。在狗肉监管存在诸多空白的情况下,恐怕国内每年消费的不少狗肉都没有安全保障,部分狗肉很有可能就是毒狗肉。

  因此,狗肉监管空白亟待填补。其中,完善法律法规是基础。狗肉怎么检,检验什么,由于长期以来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地方动物检疫部门无法行使职权,致使问题狗肉逃避了监管。应该借鉴猪肉、牛肉等肉制品的监管经验,完善动物防疫、检疫、屠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给完善执法打好基础。

  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各级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狗肉既然是一种特殊肉类制品,自然与猪肉等监管有所不同,比如,狗肉在来源、运输、屠宰等方面有特殊性,应该根据狗肉的流通特点设计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狗肉监管要重视发展养殖,避免宠物狗流向餐桌。

  虽然毒狗肉端上餐桌与目前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很大关系,但不等于某些地方监管者没有责任。比如说,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但此案中,氰化钠在个人之间可随意流通买卖。很显然,这种监管空白是某些地方监管部门不作为造成的,理应对失职的监管人员进行追责。

  再比如,我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毒狗肉还能流向餐馆,说明相关地方部门监管不主动、抽检范围太小,尤其是对城乡接合部等监管薄弱环节重视不够。可见,这种监管空白也是由于不积极作为造成的,相关监管人员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监管空白不全是客观因素造成的,还与相关地方监管者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有关。法律缺陷造成的监管空白,应由立法者来填补;而地方监管缺位造成的监管空白,问责是最好的填补。据说,除了生猪、家禽、牛、羊、马、骡、驴、骆驼、家兔,其余动物都没有屠宰检疫规范,可见肉类监管空白真不少。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药死的狗肉上餐桌,还与部分居民没有按规定饲养宠物有关。很多宠物之所以被偷走、被药死,与有些地方居民没有按照地方养犬规定操作也有一定关系,应该从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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