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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为什么我们总当看客
魏英杰
//m.auribault.com 2016-05-26 来源: 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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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起家的华为向三星发难,走的也是技术路线。5月25日凌晨,华为公司宣布,在美国加州北区法院和中国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

  有趣的不是诉讼本身,作为一种商业行为,诉讼原本就是巨头们的一场相互取势借势的游戏,苹果告三星、三星告苹果,今天你赢了明天我赢了,他们最终都会达成妥协,因为没有一家能垄断所有的专利权。有趣的是公众很快从华为的这次诉讼与别的中国企业的不同中找到了吐槽点。向巨头发难的中国企业年年有,乐视数落苹果的不是时,贾跃亭反被批猖狂;小米立下远大目标时,掌声寥寥;而华为要超越三星超越苹果时,却没有人把它当个玩笑,原因很简单,前两者一直说要颠覆却一直雷声大雨点小,而后者正在踏踏实实地走在颠覆超越的路上。

  华为是底层通信技术专利的持有大户,其实去年,华为就与苹果公司达成一系列专利许可协议,覆盖GSM、UMTS、LTE等无线通信技术。而据业内人士估算,苹果公司每年要为此付给华为的费用可能高达数亿美元。有实力才有叫板的底气,没有在通信技术中的积累,没有雄厚的知识产权资本,在哪提起诉讼只怕都是徒劳的,嗓门再响谁会搭理华为呢?苹果又为什么愿意付出为数不菲的专利费?

  这大概算是华为总能得到国人认可,而别人总是被嘲笑的原因所在。中国不乏有梦想的企业家,也总是有动不动想要向三星苹果发起挑战的企业,而真正可能实现这样的宏愿的企业少之又少。玩概念、耍情怀,在台上吧唧吧唧上几个小时,上天入地,说古论今,动不动视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但情怀不能代替理性,最终还是要靠实力说话,而知识产权的厚度是最有力的证明。仅就手机这个行业而言,苹果,高居顶端,三星均衡,华为越来越高端,那些叫得最凶的人既不高端也不均衡。

  这种实力也是华为多年坚持研发高投入的回报。埋头做事,厚积薄发,这种突破的方法很笨,也很辛苦。而更多的企业恰恰是太精明了,都想直接跳过蹒跚学步、牙牙学语,都希望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结果却被巨人玩弄于手掌中。

  事实证明,笨拙的华为恰恰走了条捷径。由仰他人之鼻息到参与规则的制定,甚至左右行业格局。华为更大的意义还在于精神层面,它的成长史为中国企业指明了一条由小船到大船、由粗制滥造到精耕细作的成长路径,证明中国人和中国企业的潜力。它是可以在一种相对落后的市场环境的基础上诞生一种新的企业文明的,摆脱做跟随者的小富即安心态,做一个引领者。

  华为的今天可以成为更多中国企业的明天,我想,会有相当一部分人看到这种成功背后的努力,愿意跟随华为的步伐做一个开拓者。 国际航空货运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桩反垄断案,眼下正接近尾声。这起诉讼涉及德国汉莎航空、法航以及中国国航在内28家全球著名航空企业,诉讼时间几乎长达10年,总赔偿金高达12.36亿美元。其中,国航已于今年2月同意为解决本诉讼支付5000万美元。

  这起诉讼被称为“航空货运价格卡特尔”。美国司法部通过调查发现,2000年至2006年期间,一些航企为提高客运和货运燃油附加费而达成协议,随后事情越闹越大,一发不可收拾。

  这桩诉讼让人惊讶的是,那么多家国际知名航企竟然把相互之间的竞争搁置一边,形成如此强大的利益勾结。令人佩服的是,相关司法部门、代理律所穷追不舍,为这桩反垄断诉讼付出那么多努力,为的就是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可想而知,倘若没有完善的反垄断法规,没有强有力的司法部门,没有坚定捍卫受害者权益的代理律师,面对如此旷日持久的官司,恐怕很少人能够坚持下来。

  这桩案件也有让人感慨的地方。据报道,部分国内企业受害者,并没有积极维权,对于去美国索赔也心存疑虑。这表明,国内受害者对能否打赢这场官司并没有足够的信心。这种心态不难理解。且不说到美国索赔确实麻烦,国内受害者恐怕也缺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而这种观念与受害者所处的市场环境、司法状况不无关系。

  非常凑巧,这桩案件正式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在2007年初,当时正是国内制定出台《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而尚未正式施行的阶段。在这背景下,不排除有些受害者对何为反垄断、如何反垄断以及面对垄断企业又该怎样保护自身利益,并没有什么经验。对他们来讲,比较直观的感受就是货运服务价格提高了。然而,这种价格垄断不光针对一家企业,所以企业并没有多少选择余地,也难得会有企业愿意站出来说不。

  哪怕是到今天,国内反垄断法的施行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反垄断诉讼的高门槛、低成功率,仍是受害者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挡路石。至今,国内反垄断法在这方面只有简单一条规定,即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该法规施行4年后,最高法院就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作出过相关司法解释,但这对具有一定公益特征的反垄断诉讼,依然不足以形成相对完善的法规体系。

  这说明,国内反垄断法的施行现状,并不利于培育受害者的权利意识。受害者权利意识的觉醒,既有赖于受害者对公平公正的渴求,也有赖于相关法规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对受害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倍加呵护。倘若相关法规制度客观上不利于受害者维护自身权利,而司法实践又给受害者提起反垄断诉讼设置种种障碍,那么受害者就可能望而却步,没有积极性参与到这场维护市场公平的行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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