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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残疾儿童大约817万人,截至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残疾儿童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平等受教育权。”10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广平县第三中学校长冷继英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建议,通过有效立法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受教育权。(据新华社3月10日报道)
残疾人教育是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有残疾的人实施的教育,其中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是残疾人教育的关键环节。残疾人要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儿童阶段的教育尤为重要,这关系到他们是否能够突破身体和心理障碍,以健康的心理状态进入到社会,成为一名社会人。如果残疾儿童及早接受良好的教育,他们一样可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甚至是某些方面的优秀人才。
但是,根据《2014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显示,我国6—14岁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为71.2%。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水平远远落后于健全儿童。
虽然,国家在残疾人教育方面出台了不少相关政策,也投入了大量资金,但对于残疾儿童教育还是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特殊教育资源数量不足,特教学校、老师存在巨大缺口;特殊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匀,发达地区特教资源相对丰富,在不发达地区甚至没有特教学校;部分残疾儿童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承担不起高额的教育费用。
当然,目前在残疾儿童教育中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是缺少强制性规定,从而保障他们的平等受教育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就是要各项事业都要依法进行,步入法治轨道。对于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问题,需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指导。
其实,我国在《宪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中也有一些关于残疾人受教育的条款,但内容比较零散,原则性条款多,对残疾儿童教育问题针对性不够强。1994年国务院颁发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由于立法层次较低,有些条款原则笼统,在实际执行中没有发挥出足够效用。
制定针对残疾儿童教育的法律法规,不仅能够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也是对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支持和引导,可以使他们可以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正如冷继英代表所说,残疾人是一个弱势群体,残疾人能否享有到受教育权是检验一个国家或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
因此,及早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残疾儿童权益得到保护,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公平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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