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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要以监管促发展
王丹璐//m.auribault.com2014-08-14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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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要以监管促发展

  王丹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依托于支付体系、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产生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模式、网络保险模式、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等模式。互联网金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互联网金融,被公众认为是利用互联网开展银行借贷、吸储、理财等基本业务的金融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则包括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业务营销、改善业务服务等。这些金融模式的创新发展,对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本质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务并没有明显差异。互联网金融只是依托各类互联网工具开展金融业务。但与传统的金融柜台服务业务相比,二者在服务形态上有巨大差别。服务形态的创新带动了服务模式的创新,服务模式的创新又给传统意义上金融业监管体系带来了新问题、新挑战。

  互联网金融较之传统的银行经营模式,具有明显的优点。其一,经营成本低、业务范围广。揽储是金融的基础。互联网金融其“草根特色”,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巨量资金。2013年6月阿里巴巴集团推出余额宝业务后,约半年时间资金额度就达到了5000亿元,发展速度令人惊讶。

  其二,互联网金融具有“大数据”分析功能,可使各项金融业务更具有针对性。比如,借助“大数据”分析,互联网金融可以科学分析客户的信贷需求,把握市场趋势,从而提升企业的营销针对性,让企业拓宽销路。随着大数据不断积累,互联网金融在风险控制、针对性营销等方面的优势会进一步凸显。

  其三,互联网金融在改善金融服务业、增强金融竞争力的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资本向第二产业流动。目前我国制造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普遍面临信贷难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可以丰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在某种程度上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促进中小企业的更好发展。

  其四,第三方支付平台搭建了传统金融与电子商务结合的桥梁,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银行业对经营模式的时代思考,促进了金融产品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断改变着传统银行业务的发展模式,推动了传统银行业的升级优化。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发适合生产性服务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无疑互联网金融无论在其创新理念还是创新模式上,特别是其大数据应用的优势,肯定会在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中扮演一定的角色。

  尽管互联网金融对传统的金融业形成了一定的挑战,但是整个社会对互联网金融基本持肯定态度,认为可以促进银行业的发展,增强银行业竞争力,进而提升整个国民经济的竞争力。互联网金融是个新生事物,相比于传统的银行业务,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较高。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科学的监管,不仅事关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也对提升我国的金融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坚持在发展中监管、在监管中发展的理念,以监管促发展。坚决汲取历史上对于新生事物经常出现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恶性循环的教训。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上要更加体现行业规律及互联网的管理特点,维护公平竞争,稳健金融秩序,防范交易风险,促进健康发展。

  一是可设定风险预警机制。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新型的金融业态,对其早期的发展留有一定的创新空间,过早、过严的监管往往会抑制其创新发展。通过及时评估风险,设立风险预警机制,既可避免监管过度,又可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是可利用市场的淘汰机制。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在互联网背景下市场经济的产物。因此,对于风险低、社会影响小的金融产品,对其监管要善于利用市场的淘汰机制。可以通过规范的市场机制完善业务流程,进行针对性监管。

  同时要看到,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应该是防范的重点。由于互联网金融准入的门槛低、周转速度快、交易时间长、客户素质高、逐利动机强等特点,因此对于传统银行业相比,其系统性风险更大。因此,对于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金融产品要逐步建立相应的准入制度、实时监管制度以及恶性波动调控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发生系统性风险。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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