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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长应诉”诠释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折射出对法治的敬畏,不失为一堂彰扬法治精神、引领“敬法”“信法”的法治教育课
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出庭应诉“民告官”的新闻,在一夜间传遍网络。4月11日,贵阳市中院,陈鸣明和农民丁加强面对面坐在法庭上,他们的身份是被告和原告。这是全国第一个副省长出庭应诉“民告官”的案例。消息传出后,网络上的点赞声此起彼伏(4月18日《新京报》)。
曾几何时,“民告官”却不见“官”成为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的常见怪象。贵州省副省长出庭应诉备受关注,不只缘于政府官员终于由司法讼案的“幕后”走到了“台前”,更在于人们“首次”看到了省部级高官的出庭应诉。但围观此案,却不能止于对副省长应诉的“高级别”点赞,更需从中感受公权力的谦卑。
从司法程序上讲,“副省长应诉”只是履行了相关法律的要求,当属行政诉讼中的正常情况。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3条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很显然,法规使用的只是“应当”而并非强制性的“必须”。换句话说,副省长可以选择出庭,也可以“工作忙”“没时间”为由委托他人代理应诉,两者均属合法行为。但副省长依然选择了前者,其亲力亲为的“首例”之举,赢得了人们的赞誉并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
“副省长应诉”诠释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民告官”原本当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平等博弈。但由于受“官贵民贱”和官官相护等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私权挑战公权的“民告官”,常常被视为以下犯上的“刁民”所为。一些地方的行政首长放不下“官架子”,不屑与老百姓平起平坐、对簿公堂。把应诉“民告官”庭审,看作是“太没面子”或“有失身份”,这显然是一种认知误区。
其实,在司法独立语境下的庭审对决中,博弈双方当中只有“原被告”之分而并无“贵与贱”之别。“被告”方以何等身份参与应诉“民告官”,并非小事一桩,而是对民生情怀和民本意识的行为折射,不仅凸显涉事政府重视本案和解决问题的诚意,也在很大程度上释放出对“原告”方人格和诉讼权利尊重的善意。这份“尊重”或不无有利行政纠纷化解和提升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积极效应。
“副省长应诉”也折射出对法治的敬畏。构建法治政府,不仅需要在日常性工作中对依法行政的坚定恪守,更当体现在直面“民告官”诉讼时的勇于担当。这是对神圣法庭的尊重,更是对法治的敬畏。正如陈鸣明庭审结束前的最后陈述所言,贵州要推行法治贵州建设,他出庭就表示贵州省各级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和行动。
“民告官”诉讼,不只是官民利益的博弈,更是对善待权力考验,是人治与法治较量。“副省长出庭应诉”,展现出政府工作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博大胸怀,昭示着“以言代法”“权大于法”陈规陋习的寿终正寝,不失为一堂彰扬法治精神、引领“敬法”“信法”的法治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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