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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裁定,对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减去一年有期徒刑,据悉,2007年8月24日,市高院终审以受贿、玩忽职守罪,判处曹文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后曹文庄被减刑3次,而2日是其第四次获得减刑,曹文庄的刑期从死缓变为有期徒刑14年3个月。(2月3日《法制晚报》)
曹文庄为何现在才退赃115万余元,又如何因此获减刑待遇,这样减刑是否能够说服人,还缺少完整的信息支撑。实践上,贪官被查了,追缴赃款与查办案件同步进行,是基本逻辑,也是司法公平公正的支点之一。那么曹文庄被查坐牢后,为何没有同步追赃,是一个悬念。曹文庄坐牢后,为何突然拥有了115万余元巨款,也令人疑惑。这些细节都没有作解释,未免有些漠视公众的智商和知情权了,也伤及司法公平正义。
曹文庄“退赃减刑”离不开两个前提:一则,前期查办曹文庄时,穷尽法律手段也找不到曹文庄还有多余的财产,无法追缴其赃款。二则,此次曹文庄所退赃款必须合法,如果是之前隐瞒不上交的赃款,那么此次退赃该如何定性,不仅慎重,还要给公众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如果是通过其他不合法的途径所得,则要查明原因,是否属于“期权受贿”性质,要给公众一个交代。
如果缺少这两个必要条件,只要交钱就减刑,比如,如果是之前隐瞒的赃款,现在交出来,或者通过违法途径所得,则传递了非常坏的消息。其一,这将使今后被查的贪官故意隐瞒赃款,待判刑之后再上交,从而获得减刑机会,很不公平,也是对追赃的司法人员的无情嘲笑;其二,追赃权可能成为寻租机会,贪官家属给追赃司法人员以好处,放弃或假意追赃,留作贪官将来减刑;其三,为了减刑,不择手段捞钱,包括“期权受贿”,那么不少贪官都会“留一手”,这无疑是非常有害的“诱惑”。
当然,善意的理解,有专业人士说,之前曹文庄未彻底退赃,在量刑时实行了从重或加重处罚,如今曹文庄退赃,只是酌情减刑,还说得过去,但也要向公众解释清楚,否则,可能产生误会,并可能误导正在被查的贪官,又损害司法公信力,危害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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